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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传[1995]1号
  • 【发布日期】1995-01-23
  • 【生效日期】1995-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辽政传[1995]1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水产捕捞和航运事业发展迅速,但在沿海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精神,做好“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我省边境海岸线较长,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从事走私,特别是非法捕捞等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破坏渔业资源,而且还造成了许多涉外事件。长此下去,后患无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指定领导和机构负责,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自觉进行自查自纠,主动登记,接受处理。

二、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省的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这项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水产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海关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其中,对渔业、运输船舶的清理分别由水产和交通部门负责,没收“三无”船舶分别由省水产局、交通厅批准;对造船厂(点)的清理由县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并由省交通厅尽快制定出《辽宁省地方运输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以加强对其技术上的管理;对非法捕捞、运送偷渡国(边)境人员和违反海上治安的“三无”船舶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对走私的“三无”船舶,在国家设关口岸及外轮锚地发现的由海关查处,在其他区域发现的由公安边防部门或海关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三无”船舶的清理、登记和检查工作,省内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主动到指定的地点登记,听候处理。登记工作要在2月底完成,3月底前处理完毕。各市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届时省政府将组织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海上查、港内堵的办法,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彻底取缔我省的“三无”船舶。
在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同时,沿海地区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远洋捕捞、近海养殖及对外合作等途径,安排好渔民的生产和生活,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各大水库的作业、旅游船舶也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加强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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