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通知
(鲁政发〔2000〕2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步伐,使之在解决贫困问题、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人口大省,贫困人口的绝对数较大。据统计,目前全省有110多万城市居民的生活徘徊在温饱线,其中25万生活在温饱线以下;有180多万农村人口生活比较贫困,其中38万人无法自求温饱。以当前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来衡量,我省城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仅占贫困人口的22%,农村仅占21.1%。因此,加快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互助制度和配套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贫困群众温饱,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稳定、促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措施,高度重视,扎扎实实作好工作。
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解决贫困问题为目的,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相结合,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市月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1/3的家庭。对这些家庭,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脱贫能力的,要通过社会救助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政府保障为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集体、个人保障相结合。社会互助要按照政府倡导、社会参与、自愿帮扶、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三、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把应当享受保障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正常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大力倡导和推行社会互助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开展社会互助,要与扶贫工作相结合,大力推广农村“手拉手”、城市“心连心”等城乡社会互助活动的经验,不断探索新的路子。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行部门联户、企业联户、党员干部联户、富裕户联户,以家庭为单位,因户施助,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为贫困户指路子、助资金、教技术、上项目、供信息,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要把经常性的捐赠活动,作为社会互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市地中心城市开展起来。要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科技示范基地相结合,建立社会救助基地,推进社会救助基地化,建立社会救助基地,推进社会救助基地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贫困户到基地经营,由政府组织开展统一的技术指导和产供销服务。
(三)制定社会救助的配套优惠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要通过政策优惠,减少保障对象的生活支出,确保政府投入的保障金用于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强化救助效果,并使有脱贫能力的家庭加快脱贫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就与社会救助对象生产、生活有关的问题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提供各项服务,并切实抓好落实。
(四)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步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2000年底前,全省普遍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
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一项凝聚民心的社会工程,也是各级政府的形象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本部门业务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建设、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送到每一个救助对象身边。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省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工作蓬勃开展。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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