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税收工作中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税收工作中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字〔1995〕19号
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我省新旧税制改革实现了平稳过渡,两套税务机构组建顺利,去年超额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任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近来有少数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擅自改变征管范围,任意变更税率、税额,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专门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国税发明电〔1995〕008号通知,指出,我省赣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政发〔1995〕7号)中关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不符,重申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划分问题,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1995年2月14日)
赣县的做法不利于新税制的正常运转,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影响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1995〕00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务必认真对照检查,及时纠正类似错误做法,坚决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税收政策办事,不得自行其事。否则,将追究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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