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 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 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
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
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2月14日闽政〔1983〕综691号)
省政府批准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福建分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及《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便使这项工作逐步完善。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
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经中福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几次研究,考虑到该公司刚成立,为了调动各地(市)、县、省直各厅(局)的积极性,目前先按中央五个部委〔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不作变动。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分成比例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外经贸合字第16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现报送《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请审批。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
项目外汇留成额度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外经贸合字第16号关于经贸部归口管理的对外承包公司资金等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各对外承包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起,收入的外汇和利润五年内不上缴国家,留给公司用于发展基金,在此期间免缴税款,以支持对外承包事业发展”的精神,根据外经部、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承包工程等收费项目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请示〔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的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分配比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所得净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利润留成比例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分配:
(一)对外承包工程部分
由中福公司承接,对项目提供资金承担风险的,而由分公司或有关单位分包实施的。其所取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六十五,分公司或有关分包实施单位得百分之二十五,分包单位所属的地(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主管厅(局)分得百分之十。所得人民币纯利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六十,分包实施单位共分百分之四十。
由中福公司承接,并由中福公司和分公司或分包单位共同对项目提供资金、承担风险,而由实施单位执行的,其所得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双方共分百分之七十五。其中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提供资金多少和承担风险大小,由双方商定。实施单位分得百分之二十五。所得人民币纯利润双方共分百分之六十,实施单位共分百分之四十。
由中福公司承接或由中福公司委托分公司或分包实施单位承接,并由分公司或分包实施单位对项目提供资金、承担风险,而由实施单位执行的,其所得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十(或按工程营业额3%分成)分公司得百分之五十五,分包实施单位得百分之二十五,分包单位所属的地(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主管厅(局)得百分之十。所得人民币纯利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五,分公司得百分之五十五,分包实施单位得百分之四十。
上述承接项目,百分之一的招揽费一律由提供资金、承担风险的单位从分得的留成中分给。
由中央交与我省承担的项目,可根据承接形式、提供资金、承担风险等情况,比照中央有关规定具体商定。属于省分得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二)提供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部分:
为兼顾权益,调动公司和分包单位的积极性,凡由中福公司对外承揽的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同分包(分公司)单位共同履行合同的,其收入的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和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四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六十。(或按外汇净收入,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二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八十)。由中福公司委托分包(分公司)单位对外承揽的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同分包(分公司)单位共同履行合同的。其收入的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和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三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共得百分之七十(或按外汇净收入,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十五,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八十五)。由中福公司委托分包(分公司)单位对外承揽的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并由分包(分公司)履行合同,其收入的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和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共得百分之九十(或按外汇净收入,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五,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九十五。
上述分成比例,仅是总的原则规定,具体要根据每一项目情况再签订较细的分成比例。
二、中福公司(或分公司)应对各项目的合同进行单独核算,按收付轧抵(支出包括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用外汇购进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应按耗损折旧费计算成本,余值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开支;购买不属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固定资产所用的外汇,应由各单位留成的外汇中支付)后的净外汇收入计算分成。
三、中福公司可在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开立外汇营运帐户和额度户,属中福公司归口管理的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的外汇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扣除各实施单位经省外汇管理分局批准核定的当地费用和生产周转金后,将余额部分及时汇到中福公司开户行福州中行现汇户(港币或美元),福州中行按规定的汇价结汇。结汇后外汇额度先计入省非贸易外汇帐户,人民币资金全数转到中福公司开户行省建设银行#17203帐户,中福公司根据各分包(分公司)单位外汇上缴、结汇情况,按季提出外汇额度分成计算表,经外汇管理分局核定后,由福州中国银行从省非贸易外汇额度户办理划转手续,净外汇收入结汇后人民币按笔拨付,工程竣工(或项目完成)时办理项目结算。同时抄报省经贸委,省计委和财政厅。
四、中福公司和分包(分公司)单位留成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利润应主要用于直接为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事业服务。用于改善创汇条件,提供技术能力。购买生产性机械设备和培训劳务、技术人员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便于留成外汇和人民币利润的管理和使用,各单位应设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外汇额度和人民币专户,分别由福州中行和省建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监督使用。
中福公司和各分包单位使用留成外汇,应按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中国银行福州分行负责监督使用。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开始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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