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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发[1995]8号
  • 【发布日期】1995-02-28
  • 【生效日期】1995-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省委发[1995]8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1995年,全省农村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践,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一、稳定、完善、提高、发展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一)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省各地要对大包干到户后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进行一次清理和完善,原定的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要逐步为农户提供种籽、化肥、灌溉、机耕、防病灭虫、销售、资金、信息等系列化服务,定期检查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情况。承包方要积极完成承担的定购任务、提留统筹、土地和草原承包费、劳动积累工等义务。
(二)以承包、拍卖、租赁“四荒地”使用权为重点,搞好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明确发包权”。县、乡、村三级要按照所有权不变,只拍卖、承包、租赁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的要求,对“四荒地”进行实地勘查和统一规划。划定拍卖、承包、租赁区,分等定级,按级定价,确定年限,公开竞争,高价中标,签订合同,依法管理。拍卖、承包、租赁年限为30-50年,买方拥有经营自主权,在不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卖方同意,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让土地进入市场,但其用途仍应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在重新承包、拍卖、租赁时,可优先考虑原承包方。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牧区要把落实完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先行试点,再大面积推广。对草场资源要分等定级,以草定畜,按人或按一定的人劳比例实行承包。要加强草原建设管理,建立草原建设补偿制度,牧户要积极缴纳“三提五统”,参加劳动积累工。要限制超载放牧,搞好畜群防疫、良种推广、产品销售和加工等项服务,推动草原畜牧业的发展。
(四)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现有企业分期分批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界定股权,逐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允许租赁、拍卖。对新上项目,要按照股份合作制形式,鼓励与城市企业联营、合资入股,实现城乡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发展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通过相互参股,建立新的股份制企业集团。
切实搞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以及董事会负责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明确股东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搞好利润分配、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坚持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省地县三级都要抓一批规范化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开。

二、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五)发展、健全、提高一批农村集贸市场,新建和规范一批专业批发市场。重点扶持酒泉、张掖、武威三地区的粮食批发市场,使其上档次、上规模,完善全省蔬菜、果品、皮毛、药材等大型产品的批发市场的调控机制,提高吞吐能力。
(六)积极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培育农村资金市场。政策性银行要理顺代理关系,管好用好国家政策性投资。商业银行要按农村商品经济的要求,积极开展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省农行要搞好信用社和农行的脱钩,积极研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办法和方案,创造条件试行。同时,各地、自治州、市要在条件较好的乡、村组建和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管好用好集体积累,逐步扩大融资能力。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科技市场。稳定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把农业科研成果和技术作为市场要素逐步推向市场,搞好科学技术的资产评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鼓励科技单位兴办企业和实体,积极发展各种民营科技组织,并和生产企业及农户直接见面。使农业科技服务逐步实现由无偿到有偿、无形到有形的转变。
(八)加强市场管理,搞好市场建设。要搞好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组织和协调,积极发展生产、流通、综合服务等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增强市场服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卫生监督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行霸市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九)发展多种形式的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紧紧围绕各地的资源优势,以省上确定的啤酒原料、淀粉原料、瓜果、蔬菜等“十条龙”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分散生产与集中加工相结合的形式,兴办龙头企业,开展深化加工、精加工和系列化加工,实现加工增值。同时,要搞好购销、储运、保鲜等服务设施建设,带动种养业的发展。各地要搞好总体发展规划,选准产业和产品,建立商品基地,确定龙头企业和骨干项目,组织一个好的领导班子。通过“公司+农户”、“工厂+农户”、“实体+农户”等形式,把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联结起来,把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引向社会化大市场,实现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
(十)加强农村小城镇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性,把搞好小城镇建设作为小康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提前实现小康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搞好小康集镇建设,按标准制定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坚持“谁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搞好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起一批居民新村和农村中心集镇。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按程序审批。为了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小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允许一定期限内按照补偿地租的办法征用,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国营、集体、私营、外资企业联合兴办股份联营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筹小城镇建设资金。一是每年从地方税收中提取一部分小城镇建设资金;二是省地县每年从财政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三是到小城镇定居的农民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基础设施补偿费;四是从城市维护税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地、县都要定建设试点,定规划,定围绕小城镇发展经济的路子,同时与乡镇企业工业示范区、小康示范乡、农业综合开发试点建设结合起来。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逐步改变服务方式,由过去的产中服务为主转向全程服务;在搞好为广大农户服务的同时,要面向市场按产业和产品实行专业化的服务。要稳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队伍。乡级农技、农经、农机、畜牧、林业、水利、水保等服务站(所),要作到队伍不散,职能不变,经费不减,围绕服务办好各种实体。各地可根据一体化建设的需要,按产业和产品建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协会、研究会或专业分司,提高服务效果。各级供销部门要继续深化改革,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组织,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
(十二)进一步深化水利改革,逐步实现建设产业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企业化。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省级投资主要用于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地方兴办的小水利工程、小流域治理以地方投入为主,小型水利、“三田”和小流域治理主要由经营单位和农户投资投劳解决。逐步建立水利专项基金,从1995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水利基建投资总额中提取5%的前期工作基金。深化水价改革,1995年开始执行新的水费标准。
改革现行水利建设和经营管理体制。今年凡新开的水电、供水等生产经营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先定法人主体,后定项目。对大中型项目实行监理制,对扶贫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对小型水利和水电工程,要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和承包、租赁制。加强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按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积极探索有偿服务的路子,以水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增强服务功能。

四、依法兴农,依法治农,使农村经济走向法制化轨道
(十三)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1995年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年和普及年、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干部群众学习《 农业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森林法》、《 草原法》、《 水法》、《 渔业法》、《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在全省农村开展一次普法教育。教育广大农民懂法、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施政,依法确定农业投资比例,搞好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搞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转变职能,优化配置,增强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改革的具体思路是:按照“精干、高效、兼职”的原则,科学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乡镇经济组织设立农工商总公司,或者按行业成立专业公司。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乡镇干部可以领办实体和企业。1995年全省所有的乡镇都要建立乡财政,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抓落实。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以及乡财政收入,村集体积累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奖罚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为了保障农村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进行,省、地、县都要加强对农村改革的领导,确定负责农村改革的主管部门。省上由省农委牵头,会同省委研究室和政府研究室一起抓好农村改革。地、县要根据省上的意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划部署,组织力量,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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