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深府〔1999〕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土地增值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居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收土地增值费。对1999年8月1日后已征收的予以退还。
二、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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