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 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
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13号)和《吉林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吉政发[1994]22号,以下简称《规划》)。一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规划》要求,加强了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规划》实施进展顺利,发展健康,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然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是一、二年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一定时间,还要我们继续做艰苦的努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本着勇于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为实现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和第二个经济跃上新台阶目标做出新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
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5年2月)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扩大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快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步伐,针对我省实施《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中的难点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目标
1.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现状,下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理顺产权关系、确立法人财产权为核心,以改建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坚持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四位一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搞好配套,整体推进,扎扎实实、分期分批地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工作原则。
一是把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转变过去以减税让利、政策调整为主的企业改革思路,走以制度创新为主、综合配套之路。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增加经济效益。
四是坚持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同步推进,综合治理。
3.工作目标。
《规划》已经明确:到1995年底,列入规划的企业要调整到396户,一类企业要达到150户,二类企业达到160户,三类企业达到82户,四类企业剩4户。1996年底,列入规划的企业要调整到379户,一类企业达到210户,二类企业131户,三类企业减少到38户。根据这个目标和“扩大一类,扶持二类,抢救三类,调整四类”的实施原则,下一步的主要措施目标:
一是依照《 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建,利用2-3年的时间,使规划内的百户左右企业实现公司制改建。
二是用2-3年时间,培育壮大20个在全国和区域经济中有较大影响、发挥骨干作用的企业集团,使其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发展;依据全省发展140户千万元以上利税大户(1亿元以上10户,0.5亿元-1亿元的30户,0.1亿元-0.5亿元的100户)的计划,使更多的大中型企业成为利税大户。
三是使一批中型二类企业,通过产权出售给全体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转制经营。
四是调整或破产30户资不抵债、长期亏损、难以搞好或无法搞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4.根据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全省要在配合国家抓好4户国家级试点的同时,选择3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省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试点意见》、《试点补充意见》进行。试点要抓住政企分开这一中心环节,把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及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结合起来,在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公司管理体制、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加强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方面实行突破,对面上工作真正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5.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依法进行公司制改建。选择公司制形式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依法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可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等某些特定行业、生产特点产品(烟草、造币)等企业,按国家独资公司改建;竞争性行业可采取灵活方式,国家或控股、或参股或放开;少数公益性、福利性企业,实行国家独资或控股。
公司制改建,要按照《 公司法》及配套法规进行,重在建立科学的治理机构,实现机制转换。
对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股份的募集与转让等符合《 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并重新进行登记。
--列入搞好规划并已实行或将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国家股红利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后,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列入搞好规划并已实行或将要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实施《 两则》后,职工福利欠帐以负债形式挂帐的,在取得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用国家股红利抵补。
6.对少数国有中型二类企业可进行产权出售、转制经营试点,把企业的净资产出售给内部全体职工,把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共有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出售时,要严把资产评估关,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出售企业前进行资产评估时,可对企业的呆帐、死帐作适当处理,按一定比例冲减国有净资产;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教育基金,“视同负债处理”。
--为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衔接,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药费,可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原有扶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以及提前退休人员的抚恤费、医疗费、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次扣足并留给企业。上述人员及相关费用,已实行相应社会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公司按政策收缴基金并支付有关待遇;尚未实行相应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出售企业产权改制经营的企业,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提倡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企业产权。如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在一年内付清;企业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须在两年内付清;企业净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须在三年内付清,且三个档次的首次付款金额应依次不低于价格的60%、50%、40%。
--对于已购买企业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在承担原出售企业银行债权债务的前提下,银行给予新改制企业开户并办理转贷手续。这些新改制企业如产品有销路、有效益,银行办理抵押或担保贷款。
--为了扶持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发展,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同级财政部门视企业具体情况,将这部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返还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行1-3年。
--企业产权出售的收入,应交同级财政,企业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使用期限1-3年。
--经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可用于职工安置和支付欠交的劳动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救济金以及培训费用等重新就业的开支;也可用于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
--对于出售企业产权改制经营的新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收取管理费,如马上取消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设法逐渐减少管理费的收取,直至取消。
--对于企业产权出售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注册登记“股份合作企业”,按股份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进行管理。
--对于全体职工购买企业全部产权和个人购买企业产权并接收全部职工改制的新企业,仍使用原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有关部门应重新给予办理变更手续。这部分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如果发生转让,首先应由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所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量,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可与企业产权出售收入使用方向一致。
--对于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中发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应以服务为主,尽量少收;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费用,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对有困难的企业,只收取工本费。
7.国有工业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重估)的基础上都要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每户企业都要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资产经营方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有企营、租赁、合资合作以及一厂多制等。
三、在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规划的指导下,对现有企业进行改组
企业改组是通过资产的优化重组,培育能够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以横向联系为主的网络型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发挥规模经营效益。
8.以规划内千万元以上利税大户为基础,通过国家授权经营、母子公司改建、成立财务公司、兼并参股等途径和方式,扶持发展一批以资产为纽带、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多功能、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籍的企业集团;引导一些关联度高的企业向优势企业靠拢,进入集团或与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优势互补。
--对计划发展壮大的20个企业集团,在生产要素分配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实行新税制税收返还后,各市州可根据地方财力对这些集团实行投资项目总包干3-5年。
--对包袱沉重无法被兼并的企业,可先行破产,通过残值变现途径,实现兼并。
9.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 、无法搞好的大中型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长春的企业及省批准的其他地区的少数试点企业依法破产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企业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户、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鼓励。对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应缴的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残疾职工由劳动、民政和残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福利企业安置、各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自谋职业等办法,重新安排就业。残疾职工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因公致残和患有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按退休职工安置;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分流安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并在破产企业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这部分职工的退休养老准备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掌握,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转到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全国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门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四、以企业外向化为目标,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引资嫁接工作
10.加大引资嫁接工作力度,加快步伐,力争在3年内,使半数以上列入规划的企业实现整体或局部嫁接。
--放宽领域,既可以合资、合作、租赁、三来一补,也可以出售股权,除少数基础产业及国家规定必须中方占大股的以外,允许外方占大股或控股。
--对引资嫁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剥离”的办法,嫁接搞活一块。
--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所兴办的合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对嫁接改造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关于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第7年起,4年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嫁接改造项目投产后,来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予以保税;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关税。
--凡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对于产值高、利税大的三资企业,列入省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要素分配上予以重点扶持。
11.壮大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队伍,大力培育出口创汇大户。要在2-3年内使20%规划内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部门要围绕人员培训、市场开拓、扩大出口等方面加强指导,使这些企业用好用足自营进出口权。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计划、配额、许可证分配、参与有关交易会的名额分配及场所分配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五、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重点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2.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
--在地方财力允许情况下,经同级财政批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利润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偿还技改贷款。
--凡是列入国家专项和省重点的技改项目,配套费交纳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可给予减免,保证技改资金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从1995年开始,每年从技改项目中收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199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以建立技改基金,专款专用。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出售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技改项目。
13.实施名牌战略。按照《94年度创“吉林名牌”产品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培植和发展国际名牌产品10个,国内名牌产品50个,省内名牌产品100个。
--对纳入省创名牌规划的企业,在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方面要优先立项。
--对纳入年度“创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在流动资金贷款时,优先给予贷款。
--对年度创名牌产品的企业,在交通运输,能源分配上给予优惠待遇。
--对创名牌产品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创“国际名牌”的企业经营者及有功人员,由省政府给予重奖,并给予经营者享受特种津贴待遇。
对创国内名牌的企业经营者及有功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并给予经营者享受一般津贴待遇。
对创“吉林名牌”产品的企业经营者及有功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对创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在评定职级和有关福利待遇时,给予优先照顾。
14.大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今后三年,全省要实施新产品开发倍增工程和高科技发展战略,促进工业科技上新台阶。
--经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培训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试验中心,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零税率。
--列入规划的大中型企业开发投产的省级新产品,单独记帐核算,经有关部门认定,同级财政批准并视可能,两年内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给新产品企业用于科技进步。
--承担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试产项目的企业,在试产期、还款期内,新增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科技贷款。
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要坚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分流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逐步由企业安置为主向劳动力市场调节过渡,实行双向选择,国家给予指导和帮助。分离企业办社会的重点应放在地处中心城市的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幼园(所)、职工食堂、浴池等,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与地方政府协商,可成建制划交地方政府管理,积极探索彻底分离的途径。
15.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自办的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办学。当地政府有能力接收的,可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经费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予以保证;少数地方政府财政有困难的,学校可逐步过渡移交,学校经费供给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减拨的方式给予补贴;多数企业在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过渡时期,应继续办好学校,也可以从企业中划出来,实行独立核算,当地政府应继续给予支持,所交教育附加费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又能够接收的医院,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网络。当地政府确有困难无法接收的,企业也可将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办,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自办医院,但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与当地房改的进程相一致,经当地房改领导机构同意,也可进行超前改革探索。
企业负责建房、管房、修房、分房的职能要逐步分离,应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负责职工住房的职能。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负责解决职工住房的股份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这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大量社会职能的公司,政府应在税收、征地、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企业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分离房管机构,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分配上应改暗补为明补,减少福利分配,增加工资分配,逐步做到分配货币化、工资化。
--企业自办的食堂、浴池、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服务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6.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国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占从业人员6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
--新建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当地政府可优先向其推荐在职富余人员,原企业可付给录用单位一次性安置费。
--对企业富余人员自愿提出自谋职业,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工资性收入的安置费,低于5000元和高于20000元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对工龄已满3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由企业核发给养老金。
17.鼓励处于市中心区的企业利用地租差价“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或移地重建或与相关企业合并。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税务部门应大力支持。
七、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调整。清产核资以后,要尽快落实清产核资政策。
18.加速处理企业基建技改贷款包袱。
--凡利用国家和省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快专项审核,经批准余额给予展期、挂帐停息。
--在公司制改建中,经同级有关部门批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企业,尽快把这部分拨改贷额一次性转为国有资本金。
--目前经济效益差,确实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尽快落实展期,计息缓收。
19.加速处理企业财产损失。
--对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要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都要按照国家的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对企业清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门,原则上应按照规定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可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20.积极探索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转换为股权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21.各市州可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范围内,在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一次企业历史债务的清理和重组,使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达到合理水平。
八、多渠道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建立增资的机制
22.增资要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所得税、信贷等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
--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通过在规定幅度内调增折旧或从资产评估后增值中提取折旧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闲置土地出售和转让,厂房、设备依法出租、出售,以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收入,要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通过入股,筹集自然人资金、法人资金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对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企业和列入国家及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规划内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最高限额管理,根据最高限额内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水平,超限额占用部分,要采取措施,进行压缩、活化。
九、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提高经营者素质为重点,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23.今后2-3年,全省将继续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并以此做为组织经济工作的主线,引导企业全面推进改革、改组、改造、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继续开展“转抓练增”活动竞赛,坚持评选“三好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24.抓典型、树样板。坚持开展学吉林化纤公司、学先进活动,实施培育“科学管理,从严治厂百户示范企业”工程。引导企业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开发好产品上下功夫。
25.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制定企业经营者的规范化管理办法,形成经营者选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
26.在规划内的大中型企业中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试点。对规划内的大中型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已经划型但由于改革、结构调整已达不到划型标准的企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重新划分类型。对自然保留大中型身份的企业实行新的分类定级办法。原则是以经营规模划分类型,以效益高低划分级别,建立新的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并按考核情况重新确定企业类级。企业定级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与企业类别相适应,经营者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不符合两低于原则仍需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同企业类别级别挂钩。
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27.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28.认真贯彻《监管条例》,逐步建立起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效益。
29.研究和制定一些重大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卸掉债务包袱,支持企业分离社会性职能,减轻企业负担。濞城将积极配合国家经贸委抓好长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的试点工作,在“增资、改造、分流、破产”等方面取得突破,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十一、搞好配套改革,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30.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是改革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31.建立健全市场体系。重点是培育劳动力市场,大力发展职业介绍所、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培育金融市场,积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证券业、租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企业资产交易所等;发展各种技术和信息市场。
32.加快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要大力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要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要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业介绍、就业《转岗转业》训练、失业保险和生产自救四位一体的就业服务功能,为失业人员就业提供服务。
要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采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33.当前国有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企业问题,而是国民经济中积蓄日久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搞好国有企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知难而进,抓紧解决,又要准备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各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组成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部门一齐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这项工作。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整个规划全面完成。
34.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不符,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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