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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105号
  • 【发布日期】1990-09-30
  • 【生效日期】1990-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lign='center'>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0〕105号1990年9月30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和国发〔1990〕38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区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简称清产核资)的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选择本地区一至二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国有资产的存量、管理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八五”期间清产核资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好准备,并将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情况于一九九0年年底以前书面报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使我区清产核资工作能顺利地全面展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各地、市举办“资产评估”培训班,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凡区内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对全区所有撤、并、转以及保留下来的公司也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改革。在新的一轮承包中,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增设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承包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同时,为促使企业加强闲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对企业闲置国有资产超过一年期限的,要收取一定的闲置资产占用费,区财政厅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尽快制定暂行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布实行。

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选择本地区一至二个行业,进行企业资金利润率考核试点,并将试点情况于今年年底以前书面报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为切实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防止和克服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程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投资微观效益差,或微观效益好,但宏观效益差的投资项目,要及时向各级计委进行信息反馈,促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已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共同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国家基金报损、冲减和核销的审批工作仍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归口区财政厅领导。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调配必要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暂时未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也要有关机构(或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主管部门也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委、办、厅、局要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就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贯彻情况于一九九0年十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厅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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