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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城乡体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执行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全省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受赠单位,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署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等作出约定。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监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

第七条 捐赠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接比例从各自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八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

第九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街道、乡镇的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开展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基本的建设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场地器材的配建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材配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方便、安全、美观、实用,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必须选购生产厂家已经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或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志应使用金属、塑料等与器材相近材质,按统一图样制作,做到色泽鲜明、醒目,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提高利用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等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十七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全民健身工程,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标志牌、功能牌、须知牌等告示脾。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对器材、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安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建立科学健身骨干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省辖市,省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拨该市下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额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害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者,受赠单位应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责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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