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中区城市综合管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中区城市综合管理的决定
(重府发〔1995〕66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渝中区是重庆的中心城区,也是山城的窗口和门户。为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都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市民创造整洁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需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渝中区政府对城市综合管理的职能。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全面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一)区政府及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综合管理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秩序、建设与管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搞好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好责权划分和日常管理任务。
(二)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发挥职能部门的保证作用,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区、街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三)将市有关职能部门涉及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权利下放到区。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职责和权利分解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充分调动各级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治理城市脏、乱、差、堵等问题。
二、强化渝中区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的职能
区政府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规划和统筹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城管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计划。
(三)根据市政府告别授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对窗口地区实施综合管理和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的城市管理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赋予渝中区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权利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设施,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将下列市级管理职权下放给渝中区政府:
(一)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渝中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不含下水道等排水设施)、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一般性维护(不含专项大、中修项目)和日常管理下放到区。保证道路设施完好,严格禁止在主干道摆摊设点等非交通占道,从严控制和规范其他道路的非交通占道行为。对临时占用通车道路的临时停车场(点),由区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总量控制、联合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实施。对挖掘城区主干道需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城建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其他占道的审批由区负责。
(二)市容市貌管理。渝中区政府负责全区城市容貌统一规划,确定标准,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户外广告、宣传标语以及张帖等占用空间的行为,由区统一规划,实施监督。设置审批程序,应先经区审查批准后,再到设施产权单位和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将城管治安大队渝中区中队和需管监察大队渝中区中队渝中区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
(四)涉及城市道路设施、需管治安、需管监察等人,财、物的下放,按“先接后交”、“人随事走”和“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建委、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城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尽快移交渝中区政府。
四、保证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的投入
按照事权、财权一致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切实增加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的投入。
区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主要来源:市财政在城市维护税中切块安排;渝中区工商分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的15%;区范围内由税务代收的市政环卫附加费总额的15%;区范围内摊区占道费、非主干道挖掘占道费的全额;市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安排。
有关管理经费的补充和调整由市、区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另行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渝中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深刻认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迫切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勤政廉政,扎实工作,共同搞好渝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
(二)严格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本决定或拒绝接受区政府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区政府有权向其上级部门直至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本决定的落实进行督办检查,市政府城管办公室对本决定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市政府要求渝中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责任,希望渝中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团结一致,脚踏实地,为把渝中区建设成为卫生城区、文明城区和现代化的都市中心区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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