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体制改革中 认真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体制改革中
认真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1983年12月24日)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各地正在陆续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为了做好农村体制改革中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建区、乡、镇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305号《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我省鲁政发〔1980〕174号《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执行,认真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二、在调整行政区划重新命名时,要注意掌握:在一个地市范围内区、乡、镇的名称,一个县(市)范围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不要重名。新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不用序数命名,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命名。
三、新建的区、乡、镇由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适当名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委员会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适当名称,经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平衡、审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呈批地名时,可与建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报告同文呈批,不另写报告。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告,上报前,须经同级民政和地名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确保无误;呈批报告中的附图,要标明其新命的名称和区划界线以及政府驻地。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地名管理部门的作用。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这次农村体制改革中,要认真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使之符合地名标准化的要求。
新建(或调整、更名的)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印鉴地名牌,须按照上级政府核准批复的名称和用字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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