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
(二00一年一月五日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标底招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标报价
第五条 为满足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无标底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有满足投标报价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施工图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第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本省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出工程实物量后,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某分项工程除税金外的所有费用的单价;
(三)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指现场施工配套措施所发生的但又不形成实物量的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数量自主择项报价;
(四)招标人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有指定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九条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招标人对上述两种方法可任选其一,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二)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四)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特大及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50%,商务标的权重为3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20%;
(二)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30%,商务标的权重为5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20%;
(三)三类及四类工程:商务标的权重为8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20%。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定法各部门的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技术标评定分值100分:
1、施工方案,评定分值16-25分;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21-30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4-20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评定分值9-15分;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评定分值6-10分。
分数汇总时,去掉评委的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商务标评定分值100分:
1、在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和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最低报价后,计算平均值,以此为基准价,基准分为100分;
2、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基准价3%以内的为100分,低于基准价3%以上的,每低于1%扣4分;高于基准价的,每高于1%扣8分;
3、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最低报价,商务标只得20分。
(三)项目班子配备评定分值100分: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要求的得50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项目班子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人员齐备的得20分;
3、三年内获国家、省、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不兼得);
4、三年内获鲁班奖、省、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分别得10分、8分、6分(不兼得);
5、其它10分。
第十三条 三、四类工程,其技术标不进行评分,只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定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投标人打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项目班子配备得分×项目班子配备权重。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高低次序排出名次。
(三)对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排出的名次统计汇总,采用“筛选法”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出评标报告,并按投标人的排列名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排列名次第一名的投标人中标。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总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沈阳市评标专家库内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工程最终结算价除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以调整外,中标单价不得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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