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吉政发〔1994〕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我省清欠工作的原则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压缩一般项目,保证重点建设。此次清欠,不是靠国家增加投资,扩大投资规模的办法来解决资金不落实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压缩在建规模,尤其是压缩计划外项目,调整资金投向的办法,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
二、这次清欠的范围是全省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中列入国家大中型计划的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协助国家进行清欠;省直各厅局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由各有关厅局负责清欠;市州以下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市、州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欠;利用外资项目由省外经局负责清欠。
三、此次清欠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先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进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8月10日-25日),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摸清底数,制订还款计划,并于8月25日前报省计委,由省计委负责上报国家;第二阶段(8月25日-10月底),针对清理的情况,停缓一批项目,用停缓压缩下来的资金归还拖欠资金和为重点建设注入资金,并按国家规定完成清欠工作。
四、为了加强对全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清欠工作的领导,由省计委会同省人行、建行、工商行、能源交通总公司、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组成清欠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抓好全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清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