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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绵竹市鼠药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绵竹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29
  • 【生效日期】2003-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绵竹市鼠药管理办法

绵竹市鼠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鼠害,防治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国办发[2003]63号文件和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鼠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绵竹市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鼠药的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鼠药属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鼠药监督管理,农业、经贸、公安、卫生、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鼠药的不法商贩,各镇乡、村负责本属地内的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经营

第五条 鼠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定点专销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控制,层层把关,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鼠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 市农业局植保站负责全市鼠药的组织、配制及供应,市物价局负责鼠药批发、零售的价格监管。

第八条 各镇乡建立鼠药定点专销点,原则上一镇(乡)一点。鼠药定点专销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有鼠药专拒。

二、有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鼠药经营《上岗证》的经营人员。

三、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的《鼠药经营许可证》,和凭《鼠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鼠药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专销点销售鼠药必须进行登记,注明购药者的姓名、地址、用途等,销售鼠药的数量只能在使用量的两倍以内,禁止大批量销售鼠药。

第十条 禁止走村串户、跨区域销售鼠药,禁止向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销售鼠药。

第三章 灭鼠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植保站负责全市鼠情监测预报、灭鼠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开展农村灭鼠工作(包括农村集镇灭鼠);剑南镇城市灭鼠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灭鼠和长期控鼠相结合。全市每年在秋季(春季)开展一次统一灭鼠活动,大力推广毒饵站等灭鼠新技术,达到长期、持续控鼠的目的。

第十三条 统一灭鼠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镇乡农技站负责饵料集中统一供应、灭鼠技术培训及指导和灭鼠效果调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灭鼠经费。统一灭鼠的组织、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农村统一灭鼠经费纳入一事一议,农户可以购买或以粮换饵;城市街道灭鼠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居民灭鼠自购药饵。对鼠害重灾区开展的统一灭鼠,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急性剧毒杀鼠剂。

第十六条 禁止以灭鼠为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化学危险品,坚决打击生产、销售违禁化学品和使用违禁化学品灭鼠的行为。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销售鼠药的,由市农业局吊销《鼠药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取得经营资格,即未办理《鼠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证照全无而经营鼠药的,由农业、安全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经营鼠药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违禁杀鼠剂的,由市农业局按国办发[2003]63号文件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以灭鼠为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违禁化学危险品的,由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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