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部分指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部分指标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桂办发〔1999〕8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1996〕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两年来,总的运行情况是好的。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强化财政管理,大力培植和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狠抓增收节支,使我区财政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财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随着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受经济发展的制约等因素影响,不少地市反映考核办法中“财政收入增幅”指标与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经济发展目标相比显得过高,执行难度较大。为使《暂行办法》各项考核指标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更加准确、公平、合理地考核各地市财政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暂行办法》中“财政收入增幅”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如下:将“当年财政收入增幅,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达到14%(含14%),其他地市达到16%(含16%),得基本分45分”调整为“当年财政收入增幅,南宁、柳州、梧州、北海四市达到12%(含12%),桂林市达到12.5%,其他地市达到13%(13%),得基本分45分”。
调整后的“财政收入增幅”指标,从自治区考核各地市1999年度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始执行。其他指标仍按桂发〔1996〕2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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