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全面推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4]44号)(以下简称《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正确认识当前对台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当前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开展经济合作,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意义。浙台两地地域相近,人缘相亲,自古交往甚密。浙台经济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和一定的基础,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各地要把对台经济工作提高到国家统一、民族振兴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在当前对台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突出经济工作这个重点,加强浙台两地的经济合作,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二、加强浙台经济合作的方针和工作重点
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中提出的“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总方针,从浙江客观实际出发,发挥我省市场机制灵活,旅游、技术、人才等资源丰富和地理位置优越等综合优势,着眼于浙台两地经济的互补性,吸引更多的台商来浙江从事投资和贸易,全面推进浙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当前,我省开展对台经济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为台商投资创造更有利条件;办好现有台资企业,促进“以台引台”;在继续吸引中小台商投资的同时,重点吸引台湾大企业、大财团到我省投资;积极进行产业引导,鼓励台商投资我省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项目和出口创汇、高新技术项目,在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等方面实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加强浙台两地在科技、劳务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对台贸易。
三、大力加强浙台经济科技合作
(一)农业生产、经营方面
1、鼓励台商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项目和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对台商在省级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和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内举办的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按浙政[1992]2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台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短期或长期租用现有土地,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保鲜、储运等具有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的项目。台商租用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内的土地,特别是开发荒涂、荒山、荒坡、荒水等资源,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及与之配套的加工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允许台商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批准可在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批发、零售业务方面进行试点。
3、鼓励台商与我合资、合作建立优良种籽、种苗、种畜(禽)的引进、改良、繁育基地,开展生产、销售、出口业务。从台湾引进的优良种籽、种苗和种畜(禽),凭合同批复,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批准,允许其在我省口岸入境。对台商在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和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内投资项目所需良种的引进,给予优先审批。
(二)科技交流、合作方面
1、鼓励和支持科技界以学术研讨、学术讲座、资料交换、互派人员研修等形式,开展浙台学术交流,交流的重点为农、林、牧、渔、医、环保等重点学科,以及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
2、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原则,积极同台湾科技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我省人才、技术和资源等优势,吸引台湾科技界参与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和重点攻关等科技项目、尤其是有开发应用前景科研项目的研究。
3、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资金投入等方式,鼓励与台湾科技界、产业界合作发展技工(农)贸一体化项目,制订好重点合作的计划,推进浙台科技合作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
4、可在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浙台科技工业园区,吸引台商投入资金和技术,与我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产业。
5、设立省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基金,支持和鼓励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特别是有经贸前景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对台贸易、劳务合作方面
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开辟多种贸易渠道。外贸公司经营对台进出口业务全面放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对台贸易审批手续,帮助外贸企业解决对台出口货源和出口配额。通过开展两岸贸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鼓励本省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与台商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远洋职务船员劳务和远洋海员劳务,吸引更多的台轮来浙江招聘渔工。积极做好上台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主动与台湾有实力的承包商联合去第三方承包工程或进行劳务合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加大吸引台商投资的力度
1、积极引导台商投资符合我产业政策的领域。凡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密集型和现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台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我产业政策中鼓励发展的项目,又能做到外汇自行平衡的,可以不设定产品出口比例。
3、对允许外商投资试点的金融、零售商业、医疗、教育等项目,鼓励台湾大企业、大财团参与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鼓励和支持台商在国家批准的我省金融对外开放城市,设立台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4、鼓励台商在符合国家《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条件下,举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台商对我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允许台商购买我企业的股权。
5、积极吸引台湾大企业、大财团来浙江投资。由省台办提供台湾排名前100位的大企业名单及简介资料,省农业、电力、交通、机电、通讯、建材、石化、轻纺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吸引台湾大企业、大财团来浙投资的具体规划和储备项目工作。各级台办对当地的台资大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商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省台办报告。省台办应将全省台资大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五、努力改善台商投资环境
1、努力改善融资环境。各级银行要优先支持台湾企业的融资要求,对国家每年安排下达的台资企业配套资金,采取“收回再贷”的滚动循环方式,扩大融资面。
2、选择若干个条件具备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在区内设立台商投资区。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国家级台商投资区,鼓励台商到开发区投资。
3、积极改善投资服务环境。抓紧筹建“浙台经济科技合作促进会”,邀请省经济科技综合部门和台湾著名大财团、我省大企业负责人入会,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发展并促进浙台经济合作交流。加快“台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和涉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的筹建步伐。
4、加快“台资企业协会”的试点工作,建立起政府与台资企业之间的沟通的桥梁,促进“以台引台”。
六、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
对台经济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全省性对经济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方针,由省政府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省政府决定建立“对台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省计经委、体改委、外经贸委、科委、财政厅、税务局、工商局、海关、商检局、台办等单位领导参加。根据会议议题也可吸收相关厅局领导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能是:通报我省对台经济工作情况,介绍两岸经贸动态,研究制定对台经济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对台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台经济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承办。
在对台经济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发挥台办的优势和作用。各有关部门与台办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单位接待重要台商要及时通报台办,需当地领导会见时,应由台办负责统一安排。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对台方针、政策,各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能,搞好对台经济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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