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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5]33号
  • 【发布日期】1995-04-25
  • 【生效日期】1995-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宁政发〔1995〕33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水利改革和发展步伐,全面加强水利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增加水利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要把水利建设放在与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水利实行倾斜政策。各级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每年要有所增加。
(二)划分事权,明确投资建设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及更新改造、水土流失治理、防洪治河及扶贫性重点水利工程,以国家和自治区投入为主,市、县财政予以配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不跨县工程),以区、县投入为主,积极引导集体和农民投资投劳;市县管理的工程及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以集体、农展投资投劳为主,自治区采取以补促筹、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扶持。
(三)建立自治区、县(市)两级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水利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1.自治区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国家及自治区财政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补助费;“三西”建设及各种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的投资;依法征收的部分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土流失治理费、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上交部门;水利水电工程提取的折旧费及贷款,外资等。
2.县(市)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自治区扶持的资金;县(市)财政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土地承包费的一部分;新开发土地转让及拍卖收入的一部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造地费的一部分;依法征收的部分水资源费、水土流失治理费、河道采砂费的留成部分;乡镇企业利润中用于以工补农资金的一部分。
自治区、县(市)水利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县(市)水利部门统一计划和管理使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水利、计委共同研究制定。同时,要建立劳动积累工制度,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15~20个劳动工日。
(四)按照“推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投资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或有偿转让给其它单位、个人经营。
今后新建的生产经营型和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都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大型或重点水利工程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逐步创造条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贷款、外资及股份合作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水价、电价可参与市场调节。
(五)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及建设竞争机制,推行水利建设责任制,强化法人投资责任。今后,建设项目首先要明确项目法人,对有偿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以至经营管理、归还贷款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投资风险。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和投资包干制,大力推行施工监理制。要把工程管理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同时理顺资源和价格政策,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六)根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对全区水利项目及资金投入实行“统一计划、行业管理”,以利于工程的合理布局及整体效益的发挥。今后凡属区内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均须自治区水利厅论证,统一规划,自治区计委负责统筹安排水利投资,由水利部门及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小型水利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水利部门审查,计划部门审计;其余小型水利项目由水利部门直接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水利部门安排组织实施的项目,要送投资主体单位备案,并接受综合部门和投资单位的监督。
(七)加强重点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前期费按管理权限和项目性质分级负责,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由自治区计委安排,市县重点项目由市县安排,专项投资重点项目由专项资金安排,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重点项目由农田水利补助费及水土保持事业费安排。自治区和市、县要分别储备五个以上具有可研深度的重点项目。

二、完善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建立水利良性运行机制
(一)按照“推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建立国家、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管理体制。
1、今后新建工程,无论是国家、地方投资还是股份合作、集体及个人投资,均实行谁投资谁拥有资产所有权或股份所有权和经营权,利益分享。
2、加强现有国有水利资产管理,逐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代表,对国有水利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认真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有偿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小流域和“四荒地”的经营使用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租赁或有偿转让,以加快治理,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零散、范围小、不影响全局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小泵站、机井等)经批准后,可以出卖产权,收回投资,继续用于水利建设。
(二)加快现有水利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提高完好率。大中型自流灌区骨干工程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以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为主,自筹部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南部山区的水利骨干工程、大型扬水灌区的更新改造,自治区及各级财政要重点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及田间工程的改造和配套,以县(市)投资及农民投资投劳为主,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扶持;防洪、治河工程的除险加固以国家投入为主,受益者集体资投劳,共同建设。
(三)转换经营机制,把水利产业建成自我维持、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
1、建立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基本需要。社会公益型水利工程,通过依法收费,提高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的自给水平;有偿服务型水利工程,通过按成本收费,达到自我维持和自我改造水平;生产经营型水利工程,通过市场调节达到自我发展水平。已经有收费政策的要认真落实,尚未出台收费办法的,要抓紧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2、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引入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收益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预算过渡;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经营自主权,努力向现代企业制度推进。

三、建立和完善水利价格及收费制度
(一)逐步实行按成本水价收费。按照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实现水价按成本到位。引黄自流灌区尽快达到按成本收费;大型扬水灌区尽快达到按维持运行管理水平收费,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机井、水扬水站、人畜饮水工程要达到按成本收费;山区水库灌区从1995年起达到按维持供水部分的运行管理收费,逐步达到按供水成本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级水利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今后新建的水利工程,在项目论证时须按工程性质明确水价或收费标准,方可方项。工程建成后实行新水价或新的收费标准。
(二)完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1、按照《 水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2、按照《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堤防建设维护管理费。
3、根据《 防汛条例》,建立防洪保安基金。受防洪设施保护的单位及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应承担防洪劳务,允许以资代劳。
4、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一切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中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生产建设投资。
(三)根据《 水法》、《 土地管理法》等法制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建立占且农业灌溉水源、占用水利设施补偿制度。
1、对工矿城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向供水单位交纳占用农业水源补偿费,并按规定交纳水费。
2、工矿、城镇占用农田排水沟道排放污废水的水质要符合标准,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方能排放,排放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占用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
3、对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的,根据占用情况征收占用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毁坏补偿。

四、建立健全水利服务体系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走“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实施法规、检查督促”上来。
(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强化服务功能,发挥水利服务主渠道的作用,坚持经营与服务并重,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全面服务。
(三)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搞好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
乡镇水利(水保)站要向水利服务管理、小型水利建设和科技推广三位一体方向发展。山区要以抗旱服务、“三田”建设和水土治理为重点,川区要以水利灌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重点,为农业生产提供水利保障和服务。
(四)合作兴办及个体兴办经营的水利工程,其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制法规及政策,开展文明服务。

五、依靠科技,提高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利建设和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尽快提高水利科学技术水平和队伍素质。大力推广水利实用新技术,重点在节水灌溉、中低产田改造、水土保持、施工新技术以及水利管理现代化建设等方面有新的突破。要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利基建等的科研项目,要同时列入预算,由水利科研部门用于水利科技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要关心和解决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工作、生活上的问题的困难,对有重大贡献的水利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

六、加强水利法制建设,依法治水
(一)认真贯彻《 水法》和《 水土保持法》,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要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步伐,尽快出台《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河道提防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 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
(二)建立健全廉明公正的水利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案件。

七、积极开展水利综合经营,壮大水利经济
(一)在建和新建的水利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都要为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创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证水利工程维持良性支持。
(二)对河道、渠(沟)道保护范围内土地及防洪堤地、治河新增滩地,以县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划界发证,由各工程管理单位开发经营。山区水利水保单位可购买“四荒地”的使用权,参与开发治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一些开发性综合经营项目,扶持水利单位综合经营。
(三)对各级水利部门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要给予积极扶持,进一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有利于发展水利综合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减免税政策作了重申和规定的,要继续认真执行。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利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把加强水利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政策任期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落实本《决定》的具体意见,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符的政策措施要进行调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强化水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各级水利部门要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及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水利改革和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各行各业都要按照统一规划,兴办水利事业。政府各个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支持水利建设。计划部门要把水利建设纳入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要予以倾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水利建设资金。金融、城建、农业、林业、畜牧、土地、地矿、农垦、农建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为水利建设大造舆论。努力为水利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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