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批复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完毕,经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八条修改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审批和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应提前三十日分别向原审批和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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