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11-26
  • 【生效日期】1993-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

(场)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批复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完毕,经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修改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审批和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应提前三十日分别向原审批和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