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政府第8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全国治理公路“三乱”电话会议精神,保证我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成效,加强公路站卡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检查站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收费、罚款。凡属违反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设置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必须坚决撤除,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做到帐、款、物“三清”。
三、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应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按照“公路设置站卡不要过多、过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进行清理、调整,重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检查、征费站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94]41号文件第七、八条的要求进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经整顿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查、收费任务。
五、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收费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活动。不允许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搭车”检查。不得为其他部门代征代收费用。林业部门的木材检查站只允许在通往林区的公路上设置。
六、人民警察除发现有明显违章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在公路上随意设卡和拦截车辆,杜绝见车必查、每查必罚、重罚轻教的现象。不得协助其他部门拦车检查。不得出借、出售警服、警械给其他部门检查人员。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也不得借用和购买公安服装、警械栏车检查。交通警察不得使道路上的巡查变相成为固定或相对固定的检查站点。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收费活动。
七、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站点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在两年内要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对执法人员进行法规、岗位培训和资格考核。今后凡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上岗。所有公路检查站点均不允许雇用临时人员执行检查任务。
八、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强买强卖,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的车辆清洗站。
九、凡公路上设置的检查、收费站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款票据。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检查证。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管理办法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收费、罚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数额和程序,逐步推行收、罚票款分离制度。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十、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三乱”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搞好综合治理。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及时予以查处。监察、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对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的,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新闻舆论部门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十一、各地政府(行署)要对境内公路“三乱”的治理工作负责,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搞地方保护主义,公路“三乱”问题严重而治理不力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扣减当地公路建设的投资。凡存在“三乱”问题的地区及交通、公安部门不能评选为先进单位。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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