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经过委员审议,决定将《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我省老年节”,改为“每年公历九月一日定为我省老年节”。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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