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津政发〔2003〕12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全市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有关方面了解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共同关心、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是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二、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五个取消,一个调整,一个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改革,使农民负担有较大幅度的减轻,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配套措施包括: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促进农业税征收法制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财力保证;建立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优化教师队伍,调整中小学布局等。
三、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使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将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真正做到既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又保证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进税费改革,又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不得借改革之机出台任何新的收费项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改革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对因官僚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五、农村税费改革是为农民谋利益的大事,根本目的就是减轻农民负担。通过落实“五个取消、一个调整、一个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农民负担同口径计算将有明显降低。广大农民群众要热情支持、积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是每个农民应尽的义务。对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越级上访;不得围堵党、政机关;不得堵塞道路交通。对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道路交通秩序、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处理。
六、 全市自200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农业税收政策。此前已征收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业税收,收缴部门要按照新核定的农业税负担做好多退少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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