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关于建立 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关于建立
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的批复
市土地管理局:
(1995年5月23日昆政复〔1995〕24号)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局关于修改《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中的第四条第3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每亩500元的标准征收农业发展基金。
二、修改后的条文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中第四条第3点的内容同时废止。
三、根据所修改的条文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由你局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代为征收。你局代为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及其存款利息,按年度上交财政。你局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不可预见费,作为专项资金处理,当年结余部份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并入基金范畴。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5年5月23日
附: 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本市农业发展基金来源如下:
……
3、从市、县(区)征地费结余中提取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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