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9]114号
  • 【发布日期】1999-12-25
  • 【生效日期】1999-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1999〕11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有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为235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299元。

三、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286元。

四、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伊春市区和大兴安岭地区为260元。

五、县级市区为234元。

六、其他各县为221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