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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关于发布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益阳市
  • 【发布文号】益政发〔2003〕8号
  • 【发布日期】2003-08-12
  • 【生效日期】2003-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关于发布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关于发布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工作需要,确保民兵预备役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民兵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5号)和《湖南省军区关于湖南省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03〕司务动字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保障为辅。
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
(三)民兵战备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
(六)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四条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3,其他县(市)和大通湖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4,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费按年参训人数人平训练22天、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
第五条 城市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由各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据实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和企事业单位财务计划。
第六条 城市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核实安排。
第七条 城市民兵武器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专项用于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警卫和维修人员工资、武器装备及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水电等开支。
第八条 街道民兵工作经费由街道负担;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
第九条 城市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战备值勤和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的经费,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支付。城市民兵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经费,由调兵单位负担。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原单位照发。
第十一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划拨到军事机关的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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