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5]56号
  • 【发布日期】1995-07-01
  • 【生效日期】199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56号1995年7月1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宁政发〔1990〕127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均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第五条规定中的“营业税”、“产品税”,改为“增值税”。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其计征率为3%。

四、第七条修改为: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银川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总额的15%上缴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

五、第十条修改为: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