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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颁发《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3]73号
  • 【发布日期】1993-07-13
  • 【生效日期】1993-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颁发《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3)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流花地区的治安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和过往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强化市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的流花地区是以广州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起越秀山电视塔,西至环市西路103中学,南起流花路段,北至桂花岗天桥。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城管、工商、民政、卫生、外汇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
(一)倒卖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的;
(二)买卖工作证、通行证、证明的;
(三)买卖发票等各种票据的;
(四)买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的;
(五)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非法买卖、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械的;
(八)非法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九)偷窃、诈骗、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以拉客、照相、出租电话磁卡、强行搬运行李、招工等为名敲诈勒索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行为人对毁坏物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
(一)故意损坏市政、公用、电力、环卫、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二)故意损坏路名牌、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的;
(三)故意损坏花卉、树木、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送劳动教养:
(一)伪造、变造或出售假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身份证、工作证等各种票证的;
(二)倒卖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数额较大或查处后重犯的;
(三)为倒卖票、证分子提供票源或窝点的;
(四)以拉客、照相、出租电话磁卡、强行搬运、招工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情节较重或查处后重犯的;
(五)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或查处后重犯的;
(六)纠合、教唆他人向旅客强讨强要财物的;
(七)买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情节较重或查处后重犯的;
(八)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骨干分子;
(九)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十)阻碍、刁难、殴打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情节较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按交通法规吊扣驾驶证外,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一)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上落客的;
(二)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
(三)非法营运载客的;
(四)强行拉客乘车的。

第八条 非法兑换买卖外币的,除没收买卖兑换款外,情节较重的,给予治安处罚。

第九条 无牌经营、违章占道经营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后重犯的,没收摆卖物品的经营工具。

第十条 违法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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