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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3]47号
  • 【发布日期】1993-09-29
  • 【生效日期】1993-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9月29日津政办发〔1993〕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当前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市人民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市政府为继续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提出力争用五至七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成片危陋房屋的改造任务。随着改造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涉及到的住户和单位越来越多。为确保全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全市危陋房屋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我市危陋房屋改造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在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各区危陋房屋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由区或改造片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要按照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依据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正式计划文件、房管部门核发的准拆证,制订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危陋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二)召开各种类型的动员会,发布通告或公开信。通过多种方式向被拆迁户认真宣传解释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讲明拆迁安置政策、临时安置办法、还迁日期和标准、集资改造费、改善费的限额、拆迁时限及有关事宜。各片拆迁安置工作班子负责人与被拆迁户正式签订协议,并负责协议的执行。
(三)区域改造片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与被拆迁户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建委或房管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要严格执行集资、还迁政策和标准。
集资标准执行市建委颁发的《天津市平房改造若干问题规定(试行)》(〔1989〕建研606号),市房改办、市开发办颁发的《关于房改与平房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1992〕房改办字93号,〔1992〕综开办15号),市建委、市开发办、市教育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市内六区普教系统不再担负平房改造集资款有关事项的通知》(〔1993〕计字75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确属无力缴纳改造费和改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换房或由区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协同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四、全社会要协同配合,积极支持危陋房屋改造工作。
危陋房屋改造是关系到改变旧城面貌、建设新天津、加快经济发展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工作。因此是全市各级政府、各专业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投入到危陋房屋改造中来。
各区政府、各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把危陋房屋改造工作作为政府为群众谋利益的好事、实事,切实办好。在拆迁安置工作中要坚持按程序办事,提高政策透明度,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市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全市危房改造的大局出发,为危陋房屋改造中的拆迁安置工作献计出力,并相应制订支持危陋房改造的具体办法。
拆迁居民和有关单位要识大体顾大局,主动克服暂时困难,为政府做劲。
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危陋房屋改造的重大意义。全社会形成共识,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为完成危陋房屋改造任务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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