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卫生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一年二月)
为了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为动力,以城市和中心城镇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从社会实际需求出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目标和任务:从现在起到2005年,以国家投资为主,在西宁市新建3所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功能齐全的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即老年公寓、老年人康复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在海东地区、海西、黄南、海北、海南州新建5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完成海东社会福利院、湟源县社会福利院、贵德县社会福利院、互助县社会福利院4所国家办福利机构的更新改造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人口密度、气候条件较好的地区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争取完成湟中县多巴社会福利院、西宁市城北区民族福利院、祁连县社会综合福利院、玉树县社会福利院、玛沁县社会福利院、西宁市精神病福利院等8个新建项目,力争五年内使全省城镇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数量达到20个左右,床位总数达到1800张,集中收养人数达到1500余人,其中自费代养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福利服务在社会福利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在西宁、格尔木、德令哈市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积极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逐步建立起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家庭供养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青南及环湖地区逐步扩大敬老院覆盖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二、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基本途径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步伐,就必须从投资渠道上改变以往单纯依赖国家拨款的做法,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相互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新建、扩建、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的更新等项目。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努力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拓展福利彩票市场,筹措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集体、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以及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的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自费代养服务,由过去单纯的收养逐步转变为提供托养、保健、康复、治疗、娱乐等多种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服务需求。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福利中介组织,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管理,变政府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宏观管理,积极推行行业管理、股份制管理。要把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功能从集中供养服务逐步延伸到为家庭提供服务。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因地制宜地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服务队伍思想品德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并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政策和措施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和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省民政部门要会同省物价部门,根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原则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地具体收费标准参照省定管理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通则,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身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加强福利机构职工队伍的培训,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和服务技能。省内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可开设和社区福利服务类相关的专业,培养从事福利事业的专门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的浪费。
要尽快建立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法规体系,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把部分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中介组织,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过程中的政策和实际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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