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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筑办发[1988]64号
  • 【发布日期】1988-07-07
  • 【生效日期】198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8〕64号)

第一条 为推动机械工艺专业化的发展,加快工艺专业化调整、改组、改造步伐,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生产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经济委员会为本市机械工艺专业化的主管部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业化办)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市机械工艺专业化规划、调整工作,由各区、市属各局和中央部属以及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专业化规划意见(含关、停、并、转),由市专业化办纳入全市统一规划,报市经委审批。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生产厂(点),均须纳入全市工艺专业化规划,经市专业化办审查同意,然后到市规划、环保、劳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定为专业协作点的工艺车间,应逐步实行自主经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注册登记,独立核算,建立分厂,在银行单独开户。

第七条 经审查保留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市专业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及污染排放、劳动保护和能耗等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报市经委审批。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完全合格的,发给《临时生产许可证》,并限期达标。
各厂(点)凭《生产许可证》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换发执照;凭《临时生产许可证》换发临时性营业执照。
持《临时生产许可证》的厂(点),限期已满,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无《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从事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生产作业,视为非法经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

第九条 市内各单位需要协作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模具等工艺任务,由规划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承担,不得向规划撤销的厂(点)转移。

第十条 市内所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单独核定、单独计量、单独考核(具体办法另定)。超定额耗能的,按《贵州省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撤销的厂(点),由市专业化办发给《停业通知书》,限期停止生产,并通知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逾期不撤销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工艺生产经营项目,市“三电”办停止供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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