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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53号
  • 【发布日期】1995-07-24
  • 【生效日期】1995-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1995]53号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5号),迅速扭转我省境内铁路道口交通肇事伤亡事故严重的局面,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铁路道口管理机构。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巩德顺副省长任主任,省经贸委副主任汪锡恩、省公安厅副厅长柳启元、省交通厅副厅长秦嵩生、省劳动厅副厅长陈全民、西安铁路分局局长赵家田、安康铁路分局局长杨志国任副主任,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保险公司、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交通邮电处处长韩树贞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西安铁路分局副局长罗龙波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郑生武、省交通厅运管局副局长李恒春、安康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凯、西延铁路公司总经理高志勤担任。各地、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级铁路道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辖地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牵头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或细则,负责组织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检查、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抓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全面实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监护的原则是:“先干线、后支线;先城区、后市郊;先繁忙、后一般”,优先解决干线和车辆、行人流量大的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监护的方式是:对干线道口实行封闭式监护;对机动车辆流量较大的干支线繁忙危险道口实行昼夜监护;其它道口根据火车通过时间和机动车流量,分别实行定时和季节性监护。对各监护道口要配备必要的工具、防护信号备品及管理台帐等,对昼夜、定时监护道口要按统一标准修建道口监护房。各级道口管理办公室要选好监护人员,并与之签订《监护道口安全责任协议书》;要加强对监护人员的培训、教育,做好监护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道口监护管理、购置设施及备品所需经费,通过收取机动车辆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的办法解决。具体收费标准是:载重10吨以上(含10吨)货车及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每辆每年收费40元;10吨以下,4吨以上(含4吨)的货车,20座以下的客车(含各类小轿车)每辆每年收费30元;载重4吨以下货车及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减半)、农用汽车每辆每年收费20元。拖拉机暂不征收。管理费由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辆年检时一并征收,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所收费用由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支配,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道口安全管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执行。

三、各级铁路、公安、交通、城建、农机、劳动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铁路部门要教育火车司机加强了望,通过无人看守道口要提前呜笛示警;要组织铁路道口警察及安全专职人员,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的巡察和纠查;在道口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培训及日常技术业务指导;参与制定道口监护管理规章和设备技术标准;配合做好道口调查、道口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特别是大中型客车、个体营运车及拖拉机司机的安全教育,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验证;公安部门对蓄意破坏道口安全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道口监护人员履行职责等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对因监护人员擅离职守而发生道口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交通和城建部门要支持铁路道口的平交改立交工程建设。各级劳动、财政、物价、保险等部门要支持配合道口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协助解决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要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安全。

五、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仍按无人看守道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级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抓紧拆除铁路沿线非法设置的人行过道及平交道口;要有计划地逐步将机动车流量大的干线道口改建为立交桥,从根本上消除道口事故隐患。道口改为立交后,原有道口一律拆除。对1公里以内或一个村庄有多处铁道口的,要逐步合并或封闭,原则上只保留一处。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国家经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的《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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