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闽政〔1996〕文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矿业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开发矿业已成为不少县(市)、乡(镇)、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无证开采、滥采乱挖、非法转让和盗抢矿产资源等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仍相当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侵害了国家权益,扰乱了矿业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只顾追求眼前、局部的利益所致。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促进矿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各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进行认真的检查整顿。
矿业秩序检查整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一)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越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四)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五)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或者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七)拒不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八)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发证程序而办理审批、发证;(九)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严重、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二、检查整顿的要求
(一)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严格依法行政;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于小团体所有,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依法管矿、办矿。
(二)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纠正和处理。凡未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且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越界勘查、开采的,要限期退至批准的范围,界限不清的,由地矿行政部门组织标界设桩。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对越权批准和发放采矿许可证,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依法纠正。对于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抢夺矿产品和资材,破坏生产设施和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各地要对违法违纪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矿业管理
通过对矿业秩序的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审批、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着力抓好检查落实,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确保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整顿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3月)。各级政府分别制定整顿方案,做好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4~5月),各级政府各自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6月份)。
四、检查整顿的组织领导
整顿矿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是保障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地质矿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以及其他有关工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落实。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必要力量,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重点抓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将责成省地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一些地区进行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检查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整顿情况,于1996年6月2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地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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