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基本养老金能逐年按职工的工资增长相应增加,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现就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上年底以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应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支付能力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状况,由全省统一确定,并于9月30日前公布。
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的调整幅度要略低于离退休人员。
三、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虽参加社会统筹,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统筹费用的仍由企业负担。
四、城镇集体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各地、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本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费用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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