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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1994]36号
  • 【发布日期】1994-10-22
  • 【生效日期】1994-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黑政办发〔1994〕36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委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我省城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住房解困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1993年年底,全省共新建住宅2745.5万平方米,改造危房棚户区284.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改善了居住条件,住房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全省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还有274700户,大中城市还有70片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其中危险住宅110万平方米急需改造。随着城镇人口增长、新婚家庭的增多和家庭日趋小型化,目前每年可提供的解困房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到2000年,要达到我省居住的小康水平,全省城市尚需新建住宅8184万平方米,投资800多亿元,平均每年需新建住宅1169万平方米。为了完成这一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我省将实施“安居工程”,加快全省城镇住房解困工作。
“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加快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关系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市住宅达到“小康”居住水平的目标。

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安居工程”方案如下:

一、目的
实施“安居工程”的重点是解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党和政府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大事,对发展房地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实现小康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二、建设规模
根据概算,到2000年底全省城镇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如达到8平方米,今后7年内,总计尚需新建城镇住宅8,184.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现有人口需增加4,710万平方米;新增人口需增加2,110.4万平方米;旧房拆除需补建住宅1,364.1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新建1,169.2万平方米,总计需要投资818.45亿元,平均投资116.92亿元。
根据以上情况和加速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需要,对我省“安居工程”的规模确定为:近三年建设平价房1200万平方米,其中1994年300万平方米,1995年400万平方米,1996年500万平方米,平均每年400万平方米,等于1993年全省新建住宅总面积的29.3%,每平方米造价按不超过1,000元计算,三年共需投资120亿元。

三、建设标准
(一)“安居工程”全部建设平价住宅,按中、低标准进行建设。以两室房型为主(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根据需要可安排少量的一室和小三室户型。
(二)平价住宅原则上按建设成本价或根据当地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出售。其售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包括: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造价、用地费用(指征用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贷款利息和3%管理费。
(四)“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各地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建设方式
“安居工程”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建设,要与城市改造以及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建房等住宅建设结合起来。凡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的均为“安居工程”。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指定开发企业或机构建设平价房住宅小区和住宅区。
(二)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进行建设。
(三)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职工个人投资建房等方式进行“安居工程”建设。
(四)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安居工程”进行综合开发,但为了协调其正常经营,可在开发“安居工程”的同时,安排20%的商品住宅建设。

五、实施措施
(一)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安居工程”所需资金通过4条渠道解决:(1)充分利用银行贷款。力争国家多给一些“安居工程”贷款;省内解决一部分贷款;开展职工购房分期偿还抵押贷款;发行住宅债券和组织住宅储蓄等。(2)充分利用房改资金(3)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建房资金,吸收企事业等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利用个人购房的预付款等。(4)地方财政的投入。
(二)搞好“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及选点。要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和详细规划的要求来编制“安居工程”规划。同时,要根据项目的大小,按照规定的指标,规划好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建设项目选点不能安排在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也不要安排在生活、交通都不方便的远郊区地段。要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城乡结合地段和大厂、大学、大单位闲置用地。
(三)按照“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搞好“安居工程”的住宅设计。要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确定设计标准。要提高住宅使用功能,研究室内设计的合理化、可变化等等。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环境质量和设计水平。
(四)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优选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工程一次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品率必须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五)“安居工程”要紧密结合房改进行。所建住宅平价供给住房困难房,不出租,不供给单位。产权归购房者。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购房职工以适当补贴。

六、优惠政策
(一)“安居工程”是专为城市中低收入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房统一建设的住房,由个人出资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不属于商品房),因此,在税费收取上按个人建设的普通住宅给予优惠。
(二)“安居工程”住宅的价格只包括建设成本,其他费用不得摊入。
(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91]40号)文件和各市政府自定的有关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危房棚户改造等住宅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做为“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属于税收的优惠,按新税法规定执行)。
(四)各市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与可能,对“安居工程”实行一些新的优惠政策。

七、平价住宅的使用管理
“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实行物业管理,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公用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管好住宅,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平价住宅的正常运行。

八、组织领导与管理
(一)加强对“安居工程”的领导,保证其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安居工程”做为工作目标,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当作重点项目抓紧抓实。各级政府应制定“平价住宅有偿供给办法”以组织好供给工作。
(二)对“安居工程”项目要严格管理,除资金来源须经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指标须经计划部门批准外,每个具体项目由“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切实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弄虚作假,以“安居工程”为名骗取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交易的,除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安居工程”要在当地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房产部门会同房改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安居工程”是一件涉及很多部门和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其社会性、群众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工作的难度很大。为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省及市一级政府应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安居工程”的实施,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建委和各市房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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