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 切实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
切实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9〕61号1999年8月4日)
为巩固“三讲”教育成果,落实整改措施,省人民政府现就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法》,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着力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经济工作中一定要十分重视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大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绝不允许由于实际执行结果与上级下达或者自身制定的指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暗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在抓生产和流通上下功夫,不能在数字上做文章,要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实现有质量、有效益、没有水分、实实在在的速度。各地要全面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实绩,不能简单地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和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对那些靠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骗取领导地位的干部,一经发现,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
二、切实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统计的观念。省政府已将《 统计法》列入全省“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省“三五”普法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已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危害性的认识,带头学法守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要坚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篡改统一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检举、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放任、袒护或纵容。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政府法制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在统计上顶风作假的,不管涉及到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排除办案阻力,保证办案质量。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统计违法行为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要选择有震慑力和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开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大力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针对目前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滞后的问题,全省统计系统要在两年内完成如下统计改革任务:一是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抽样调查制度;二是每年定期开展第三产业抽样调查,省统计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第三产业抽样调查方案;三是在畜牧、水产等领域实行抽样调查,使农业产品产量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村经济的状况;四是对全部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产值、产品产量和经济效益报表实行超级汇总;五是全省粮食产量和农民人均收入抽样调查的原始资料直接进入国家数据库,由国家和省统计局汇总推算后确定各地粮食产量和农民人均收入数据。要通过上述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减少统计数据在运转过程中的人为干扰,使统计数据真实地反映全省经济发展的状况。
四、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为防止由互相攀比而诱发的弄虚作假行为,从1999年起,省统计局对国内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等12项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综合性总量指标,进行系统地分析论证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中发现主要统计数据有重要差错或疑问的,由省统计局负责核实并责成有关地方订正。各地对省统计局要求核实订正的数据不得推诿阻挠,要尽量减少和避免统计数据上下不能衔接的问题。上述统计指标的年报数未经省统计局核定,各市、州不得对外提供。在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同时,要改革各种考核评价和监督指标体系,加大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工作力度,以引导和激励各级领导牢固树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五、大力加强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创造宽松的依法统计环境。各级政府要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当前要重点抓好统计队伍建设和乡镇、企事业单位的统计组织建设,要尽可能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按照《 统计法》的要求,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要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全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讲政治、讲原则、恪尽职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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