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2号2001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正处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新成长劳动力的增加,就业矛盾比较突出。多渠道扩大就业,既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在继续重点做好“两个确保”的同时,围绕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互相融合,尽快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格局,形成就业促进保障、保障支持就业的格局,形成市场主导、政府督导、各方协力、齐抓共管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缓解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带来的人员分流的压力,平稳渡过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高峰期。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情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从协议期满的次月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停止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出中心。
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后继续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随企业改革出中心。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改制过程中,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职工,转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统筹考虑,并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费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继续接续社会保险。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不符合内退条件、195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为签约的下岗职工现有年龄至法定退休日止。“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交纳,以各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16%缴费,医疗保险按5.5%缴费,失业保险按1%缴费。“协保”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协保”协议生效时,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通过资产抵押、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或由其资产管理部门帮助解决。对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各级政府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特别困难无力一次缴纳“协保”费用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可与企业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费率优惠。“协保”人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由原用人单位招用的,必须解除“协保”协议和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自谋职业或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可以免交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协保”人员提出解除“协保”协议,在解除协议时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解除“协保”协议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实行市场就业。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自主创业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不符合“内退”和“协保”条件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下岗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中心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对三年协议期未满、自愿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将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并办理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极少数无资产变现、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其资产管理部门又无力调剂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愿意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或其他人员,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寄存档案,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要广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社会保险等援助措施,使他们在再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和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服务,为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和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基本生活保障援助、特困群体援助。要通过实施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帮助下岗、“协保”和失业人员选择社会需求量大且符合个人实际情况的专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在以后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销培训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主要责任;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的资金;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业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工会要将援助行动纳入“送温暖工程”,对再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上门服务活动;妇联开展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活动,多形式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尤其是妇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二、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促进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开展市政市容保洁、保绿、保安、保养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家电维修、车辆管理和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提供的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帮助其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经营活动进入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并接受其管理,从业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组织;另一种是由政府根据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帮助建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劳动组织,包括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培训实习和劳务输出的基地等。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颁发全省统一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免收税费。工商、税务部门免费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办理开办手续,三年内免费办理年检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下岗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从事上述社区居民服务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交各项行政性收费,税务部门要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地方税务发票。
小额贷款担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可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用促进就业资金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社会保险优惠。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从业的“协保”以外人员,三年内以各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按16%缴纳,医疗保险按5.5%缴纳,失业保险按1%缴纳。以后年份按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区服务载体负责代收代缴。
综合性商业保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可参加指定保险公司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享受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财物损失理赔和人身伤害理赔。参保第一年的保费由促进就业资金支付,第二年的保费由促进就业资金支付50%、参保人支付50%,以后年份的保费由参保人自理。
三、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积极发展社区就业服务载体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是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城市建设和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城市和社区建设的需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渠道。为了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就业服务网络,要逐步在设区市的市区建立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就业服务载体。
要加快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实施再就业工程为目的,以吸收和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社区就业工作网络。各设区市市区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区劳动保障部门在街道的服务机构;服务中心以社区为服务范围,集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特困安置和社会保障功能于一体,直接面对街道、社区群众,提供各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主要任务是: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掌握社区就业信息,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服务,负责社区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适应社区服务业和各种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发展,城市街道要建立社区就业服务载体,为本社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信息、项目开发咨询、财务代理等中介服务;为非正规就业人员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缴服务。
四、实行政府保护性就业,建立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机制
设区市及所辖区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工作岗位的办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困难对象就业托底机制。劳动者的聘用和报酬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政府按核定的实际安置的就业困难人数给予其适当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社区有关部门安置,非本人主观原因仍在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为更好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积极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公益性和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认定范围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可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公益性劳动组织必须安置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接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要鼓励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开发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项目。凡创造一个岗位吸收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1000元--1500元的补助,具体数额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的,可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优惠政策。
五、多方筹集促进就业资金,加大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投入
(一)促进就业资金来源。
1.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收入用于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之外的剩余资金。
2.从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3.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
4.社会各界捐赠。
(二)促进就业资金开支范围。
1.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的补贴。
2.下岗职工“协保”的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
5.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
6.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
7.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经费。
8.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的工作人员、业务经费的补贴。
9.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综合性商业保险的补贴。
10.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
促进就业资金由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管理。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促进再就业资金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促进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商业银行开设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入支出专户。促进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立促进就业资金的财会、统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促进就业资金,需经省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力度。凡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所需经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执行。降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在不低于设区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不高于300%的区间由参保者自行选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到18%;对已参保企业改制后分流出来置换了身份的职工,在未再就业前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按上述办法执行。要加大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机制。
六、加强人力资源基地建设,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步伐
认真落实省委关于“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定位,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坚持城乡统筹,积极引导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大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劳务输出的力度。
扩大劳务输出,提高我省劳务输出的整体规模和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步伐,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各地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培训,积极探索以省内培训、省外就业的方式扩大劳务输出的途径。进一步健全劳务输出管理体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劳务输出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劳务输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凡外出务工人员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提供信用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管理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
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要把创造就业岗位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制订工作目标,列为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引导企业挖掘增加就业岗位的潜力和控制就业岗位减少,积极组织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为群众提供各类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把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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