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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55号
  • 【发布日期】2004-02-20
  • 【生效日期】2004-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内政办字〔2004〕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相衔接,并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目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及当期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目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和目标值;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企业经营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较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有所提高;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条件,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考核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并按月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和运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考核结果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客观因素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自治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目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以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条件,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考核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算考核结果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其中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延期绩效年薪扣减数=任期内累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对于暂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工资紧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自治区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复核,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股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加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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