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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5]101号
  • 【发布日期】1995-09-15
  • 【生效日期】199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决定

(晋政发〔1995〕101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十年九旱、水资源紧缺,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是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措施,也是缓解我省水资源紧缺矛盾,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省节水农业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从全省水资源和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看,节水农业建设的任务还非常艰巨而且十分紧迫。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发展节水营业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力争用3至4年时间使我省的节水农业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一、明确任务,加快节水农业的建设步伐。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全省每年发展达标节水面积120--150万亩,到本世纪末,全省达标节水面积累计达到1100--1250万亩。

二、发展节水农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科学规划,加快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坚持点面结合,巩固与发展结合,建设与管理结合,引进技术与群众经验结合的原则。

三、凡已有大中型灌区、井片及各种小型水利灌溉工程,都要进行综合节水技术改造,实行节水灌溉。新建灌溉工程,都要按节水农业发展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节水农业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省颁布的节水灌溉工程标准进行。

四、积极发展大规模、高标准节水工程。盆地平川区要结合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向百万亩以上大型连片节水工程发展;井灌区90%以上要达到节水标准;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连片高标准节水工程;山区要结合高效小流域建设,积极发展经济林节水灌溉工程。

五、发展节水工程要因地制宜。现有大中型灌区以实施节水改造,完善工程配套,改进输水系统,减少亩次用水,提高灌溉效益为主;井灌区以进行管灌、微灌改造为主;新建的各类水利可采用U型防渗渠道形式;对原节水不达标准但仍能继续利用的各类灌溉工程,原则上仍采用原节水灌溉形式,并将其修补完善达到节水标准;在原灌溉面积外的旱塬和山地梯田,充分利用节约的水量,发展流动泵站(小白龙),扩大浇地面积。

六、发展节水农业必须注重增加科技含量。要大力引进国内外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新技术设施,不断提高我省灌溉技术水平。对群众发明创造的新灌溉技术,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提高。

七、各级政府在制订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优先考虑节水农业建设,在投资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各级财政对节水农业建设的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

八、各级金融组织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节水农业的建设。财政部门可从小型农田水利补贴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九、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节水工程。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等办水新机制,拓宽资金渠道,扩大资金数量。动员和组织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拿出相当部分的资金以工补农,以副补水,用于节水农业工程建设。

十、积极引进外资。加快扩大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政府贷款及国际无偿援助,对大中型工程进行节水改造。采取合资经营方式,吸引外商、华侨投资兴建大中型农业节水工程。

十一、用足用好每个农村劳力每年规定投入的10--20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允许投工者“以资代蓄”、“以工换工”,在一些节水工程任务大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的数量。

十二、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资金,可实行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以奖代补的办法,调动地方自筹和群众办水、社会办水的积极性,形成“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机制。

十三、建立完善水利建设激励机制。对在节水农业建设中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群众要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切实加强对节水农业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水农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节水农业建设任务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节水农业建设的统一规划、技术指导、计划安排和材料供应,切实为节水农业建设搞好服务。

十五、发扬顾全大局、团结治水精神,加快节水农业建设。节水农业建设任务紧迫、工作繁重,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各个地区之间都要从大局出发、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积极支持节水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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