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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焦流通秩序 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5]117号
  • 【发布日期】1995-10-17
  • 【生效日期】1995-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焦流通秩序 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焦流通秩序
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通知

(晋政发〔1995〕117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煤焦流通经营过程中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导致煤矿收入增长缓慢,部分地区甚至有所下降,已经影响到我省煤焦工业的发展。为了给全省煤焦生产和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力量,下大气力,治理整顿煤焦流通秩序,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目标
整顿煤焦流通秩序,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治理煤焦流通秩序,取消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二是保护煤焦生产企业的利益,使其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三是理顺煤焦产、运、销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过高的流通费用。

二、整顿范围
各类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对煤焦生产经营行使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以及与煤焦流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目前对煤焦的收费及政策主要包括管理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运杂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煤炭专项基金(包括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煤炭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水资源费)等。
为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要加强对煤焦收费的审批管理。要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使用方向严格进行管理,不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今后,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或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严肃查处。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四、组织领导
这次整顿,在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领导下统一进行,由省经贸委、计委、物价局、工商局、审计厅、财政厅、监委、纠风办、煤炭厅(局)、乡镇局抽调人员,省纠风办及整顿办公室要集中主要力量,集中一段时间,搞好这项工作。

五、整顿步骤及方法
1、自查自纠
十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县要进行全面发动,组织人员,安排布置自查自纠工作。
2、重点检查
11月1日至12月20日,省、地、县组织整顿煤焦乱收费、乱摊派检查组,对收费单位和企业进行检查。要突出对煤焦流通环节的检查,对于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严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外,并要从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和企业,经贸委、物价、工商部门还要分别吊销煤炭发运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总结验收
12月20日至30日,各地、市、县要对整顿煤焦乱收费、乱摊派情况进行总结,由省整顿煤焦乱收费、乱摊派检查组对主要煤焦产销地市进行抽查验收。
这次对煤焦流通领域的价格和收费进行整顿,取缔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煤焦工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发展我省煤炭能源重化工基地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这次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经委、计委、财政、物价、工商、审计、监委、纠风办、煤炭、乡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予对煤焦流通领域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整顿工作,为加速我省煤焦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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