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 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
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39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3〕136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平泉县七沟以东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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