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 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
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辽政发[1995]24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搞好总量平衡;用好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完善补贴机制,管好粮油政策性信贷资金,防止挤占挪用;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其实力和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有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粮食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的收购、调拨、储备、出口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部队、大中专在校学生、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保障居民基本口粮供应的国家计划内进口;平抑市场粮价的粮食吞吐;政府委托的代购、代储、代加工等。其他粮食业务中,确需划为政策性业务的,由各市自定。政策性业务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商业性经营。
二、政策性业务机构和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政策性业务机构和单位为各级粮食局、农村粮管所、部分粮库、部分粮店及相应的城镇粮管所和军粮供应单位。
1、各级粮食局是粮食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粮食局既要组织好粮食政策性业务,又要负责对搞活商业性经营进行指导和协调。做好粮食工作,调控粮食市场要有必要的组织保证体系,要健全省、市、县三级粮食管理体系。
2、农村粮食管理所是执行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基层单位。粮食所隶属县级粮食局领导和管理,担负粮食产量调查、定购任务的分配与落实、组织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业务。
3、粮库是承担粮食收购、储存、调运的基层业务单位。本着政策性粮食业务相对集中,适当调整行政区划粮库布局的原则,划定政策性粮库。政策性业务量较大的县及县以上粮库、政策性业务集并后的粮产区农村粮库和销区农村中心粮库可确定为政策性粮库。按上述要求,各市粮食局提出政策性粮库的划定意见,由各市政府从严审定。
4、城镇粮店是承担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和保证市场稳定的基层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连锁经营和与政策性供应量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可选择一部分粮店作为政策性业务单位。政策性粮店不得搞国有民营。对政策性粮店进行管理和实行统一核算的城镇粮管所,确定为政策性业务单位。
5、军粮供应单位要加以完善,不准撤销。
按以上要求,未划定为政策性业务单位的粮库、粮店,以及粮油加工、饲料、运输、粮油贸易等粮食部门的其他企业,属商业性经营单位。
政策性业务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商业性经营单位要与政策性业务单位共同发挥好主渠道作用,接受并完成好政策委托的各项政策性业务。
三、政策性业务的财务核算管理
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单位、政策性业务单位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政策性业务中的中央和省的政策性补贴与当地政策性补贴、商业性经营单位承担的政策性委托业务与自身经营,都要实行财务分开,在资金供应、业务核算、费用分摊、财务成果等方面严格分开,分别核算。
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根据划定的政策性业务应由财政负担的开支,由财政和粮食部门具体规定补贴项目,逐项核定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的标准,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对政策性业务实行定项定额补贴。补贴和代理费用标准本着补足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并随费用和价格变化及时调整。经核定的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超额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来源中,由中央和省承担的政策性补贴要确保到位;当地的财政补贴,按照计划规模和核定的补贴标准列入地方预算,保证足额按时拨补。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补贴不准拖欠,不准出现新的粮食政策性挂帐。政策性补贴的拨付办法,由各市自定。
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为政策性盈利。政策性盈利的核定,按照上述政策性补贴的核定办法执行。实行定额包干,增盈留用,减盈自补。政策性盈利用于抵减政策性业务补贴。
省级政策性粮食储备费用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变动时随之调整。储备费用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按业务进度足额及时拨付到粮食储备单位。市级政策性储备的有关问题,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自定。
对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要严格划清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政策性挂帐由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消化,经营性挂帐由原挂帐单位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其他挂帐要弄清性质,分清责任,各自消化。
政策性单位要按照合理的人均政策性业务量,实行人员定额。政策性业务单位中,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数量,按政策性业务职工占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比例划定。商业性经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在两条线运行实施前财政部门已不负担的,财政部门仍不再负担;实施前由财政部门负担的,可采取过渡办法,逐步改由企业负担。
对政策性业务资金和商业性经营资金要分别进行有效管理。政策性业务所需信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执行。对政策性粮油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按照收购计划和粮油库存增减数量由农业发展银行安排贷款。商业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不得占用政策性业务资金,有关商业银行要合理安排贷款规模。政策性业务单位从事附营业务必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申请商业性贷款。
四、搞活商业性经营
两条线运行实施后,国有粮食部门的商业性经营,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综合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和自我发展能力。既要发挥好经营粮食的传统优势,积极开展商业性粮食业务;又要开拓视野,按照市场需要发展新的产业和经营项目,形成新的经营优势。为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规模优势,可在当地粮食局领导下组建粮油经营集团公司。对转为商业性经营的粮食企业和政策性业务单位开展的商业性经营,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扶持,地方财政要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的专项扶持资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信贷资金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两条线运行实施后,粮食商业性经营单位要按《企业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两条线运行,是国家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当前粮食系统的重要工作任务。国家要求明年一月粮食部门要全面实行两条线运行,时间紧,任务重。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各级粮食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同时,尽快组织两条线运行的方案制定和实施准备工作。两条线运行实施的具体工作要在各级粮食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前要抓紧搞好业务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省政府组织抚顺、盘锦、朝阳三市先行实施,摸索经验。各市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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