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以下简称工资)按时发放,防止和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发生,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川委办[20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区(市)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在加快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规定,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也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财政的基本职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御确保工资发放的责任。
从2002年起,各区(市)县、各部门绝不允许出现工资拖欠现象,对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属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必须在2002年上半年前补发完。
二、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足额安排工资支出
各级政府要责成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增强政府的可支配财力,缓解预算内财力不足和财政资金调度紧张的困难。
在预算安排时,要切实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妥善处理吃饭与建设的关系,把确保工资按时发放放在预算安排的首位,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工资支出预算的安排顺序应是首先保证国家统一工资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在地方自身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再安排地方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等。各区(市)县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等多种手段筹措资金,确保年初工资支出预算不留缺口。绝不允许用挤占、挪用、拖欠工资的办法搞建设和事业发展。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各类工资专项补助、政策性减收补助、财政困难补助以及预算外调入资金等,必须首先用于安排工资性支出。
在预算执行中,要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确保工资支出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对于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有工资差额的县、乡,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要立足于加强收入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内外资金来解决资金缺口。
各部门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管理,将所有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增强政府可支配财力,确保工资发放。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制度
我市已按照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的要求,建立了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市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资资金专户”的管理和检查力度。各区(市)县必须按核定的资金留解比例,将资金足额转入“工资资金专户”;中央、省、市的工资性财力补助,全部划入“工资资金专户”;如工资专户资金仍有不足,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一定比例调入“工资资金专户”。
“工资资金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拨付财政应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和拨付下级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在每年10月底以后,各区(市)县在无欠发工资的前提下,“工资资金专户”有结余的,按程序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将批准调用的工资专户资金转入财政在国库的一般预算存款户,用于已有预算安排的其他财政支出。市财政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清理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要加强乡镇教师工资及国家职工工资发放管理,把确保工资发放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四、加强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
要继续坚持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工资发放情况的统计汇总部门,必须按规定,每月及时上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财政统计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工资政策执行的标准工资。行政单位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固定工资和活工资部分。不包括地方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等。
建立工资发放定期通报制度。从2002年起,按月通报工资发放情况,凡是有拖欠工资的地方,市政府将通过《成都政报》予以公布,对拖欠工资较严重、群众反映较大的区(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考核,明确奖惩
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区(市)县为单位,将按时发放工资,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责成市财政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对认真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克服困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区(市)县,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一般资金调度和专款补助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截止2002年6月底仍有工资拖欠和新发生工资拖欠的,市财政将停止对该区(市)县的一般性专项补助和一般预算存款户的资金调度,扣减该区(市)县的财力补助,将资金直接转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补发拖欠工资。
从2002年起,市财政将每月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各区(市)县工资发放情况。凡有拖欠工资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准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搞楼堂馆所建设,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访问和考察。对在工资发放问题上隐瞒实情不报、弄虚作假、并酿成不安定因素,影响稳定大局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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