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237号)
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关于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1990]196号)印发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未经协调提交会议讨论、汇报无实质性措施建议、未经同意带随员和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严肃政务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与办事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凡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请示事项和建议,要在会前协商一致,并随附协商同意的有关材料。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今后,会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予安排汇报和讨论。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按时到会或改由其他人员参加的,要事先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会议有两个以上议题的,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即离席。
三、各部门各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汇报必须简明扼要,开门见山,汇报时间要严格控制。对解决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切忌泛泛而谈。
四、省政府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记录并编写纪要,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准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会场内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五、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