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黄政办秘〔2016〕17号
- 【发布日期】2016-04-08
- 【生效日期】2016-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8日
黄山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完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与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规定,并参照《安徽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皖管〔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列支建设的用于市直单位办公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用房、业务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业务用房,包括市直单位开展业务需要而应配置的用房,主要是指市本级重大会议场所、市纪委专用办案场所、政务中心大厅及单位窗口、各类交易中心和服务中心的业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劳动人事仲裁庭、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法院的审判厅、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审讯室及其他业务用房等。
(三)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四)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收回、统一标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负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具体行使分配、调配、使用、处置等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办公用房资产划转、处置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市监察、审计机关负责对办公用房在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过程中的监察、审计。
第六条 市直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市管局根据机关实际需求,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第九条 市直单位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经市管局初审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复核,报市政府审批。按照规定由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报市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造价标准和装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其他形式公开进行。办公用房的处置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第三章 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市管局协助甄别、分类并协调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市直单位“两证”集中管理制度。市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和“两证”集中统一保管、使用制度建设,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应报市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第四章 办公用房分配与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时,应当与市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按照“建新交旧” “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管局。
第十八条 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地点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市管局负责统一收回。市直单位被撤销后,其办公用房由市管局负责统一收回。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间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单位业务性质相近、部门协作较多、有利于工作开展等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未经市管局和市财政局(国资办)同意,市直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注销),以及将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管局负责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超过配置标准建设的办公用房,单位可以提出超标准使用申请,由市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市直单位、增设的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应经市管局审批、核定面积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黄山市市级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被挤占单位应报市管局审批后,并由挤占办公用房的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市场价缴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七条 可以用作经营性的办公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集中管理运营。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用途的办公用房已用作出租的,市直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管局,由市管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市直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管局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对外出租等产生的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市管局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中办公的市直单位,其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含保洁、保安)、水电开支、正常维护等日常管理费用应纳入市管局年度经费预算;分散办公的市直单位,其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费用和租赁费用应由市管局核准后,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功能需求,可以提出维修申请,并按办公用房修缮的有关标准编制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市管局核准后方可实施。凡维修改造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项目,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开支。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直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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