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6〕7号1996年2月14日)
为了保证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探索和解决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意见》。现将三个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贯彻执行。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
为了帮助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与发展后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对建制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所突破和创新,对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新旧体制转轨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在政府支持、各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自我努力下,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债务重组,多种渠道、多种办法予以解决。
二、试点企业历史遗留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要认真按照国家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办理,属于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要认真研究,用好各项政策,尽快解决;属于政府解决的,有关部门要对试点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帮助,加快核实、审批和向上报批的进度,力争在试点方案实施阶段全部予以落实。
三、对使用中央“拨改贷”和基本建设经营基金建设投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产后效益低确实难以还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省内有关部门审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将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经营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申报、审批事项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文件办理。
四、试点企业使用省和地、州、市、县技改基金、基本建设基金和财政借款(含财政通过银行转贷的资金)建成投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而企业确实难以还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按其资金来源,分别经省、地、县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技改基金、基本建设基金和财政借款的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也可将这部分贷款的本息余额作为入股资金,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五、试点企业要率先贯彻实施省委开放带动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对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或局部分离改造。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时,除国家有正式文件规定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产业外,外资股份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前提下,可不受比例的限制。
六、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西部地区发展重大决策的机遇和东部发达地区进行产业战略性调整的契机,不失时机地利用我省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积极主动向国家申报投资新建项目和增资改造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加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以出让股权或吸引国内外资金办股份公司、参加大型企业集团等方式,改造我省企业,达到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的目的。
七、加强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力推动名牌带动战略和集团带动战略,以名牌产品或优势企业为龙头,以资产联结为纽带,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线,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迅速壮大我省一批优势企业,通过授权为投资主体、资产重组、兼并等,使其成为具有强大实力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主体。
对批准授权为投资主体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其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收益可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省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用于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具体项目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银传(1993)113号和银发(199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八、鼓励和引导企业将相互之间的债务,通过协商,债权转股权,互相换股或交叉持股。特别对那些长期供应全国各地生产原料和产品的省内企业,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探索按产品供应量投资参股的路子。企业要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协调,搞好服务。
九、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所得税、信贷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凡盈利企业年终决算税后利润(股份制企业为国有股分配的红利)按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分配后,其余部分可补充企业生产经营国有资金,直至国有资本金占国有总资产比重达50%;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根据自己能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高折旧率,按清产核资后重估价值计提折旧;视企业具体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15%--40%返给企业,以补充企业资本金,期限暂定为5年。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
为推进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之前,为解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试点企业中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组成的国有控股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授权为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企业中具有突出行业带头作用的集团公司,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联营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通过有效的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集团公司和集团现有资产存量的优化组合,带动行业内相关企业资产存量优化配置,从集团公司和行业的角度改善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和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集团公司应对集团制定有统一的总体投资计划和技改计划。
(三)集团公司必须有一个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的,能团结协作、有较高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素质的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
(四)集团公司应有良好管理基础和实绩,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全国中上等水平。
(五)集团公司应有功能比较完善的财务中心,能有效掌握和控制授权经营资产运营的状况,具有对投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能力,以及一定的筹资能力。
(六)集团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建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控股公司能依法有效地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进行管理。
(七)集团公司必须制定与其授权范围、承担义务相一致的公司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八)集团公司净资产暂定为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要求授权为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应拟定申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列入授权范围的各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企业分布;全部资产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分布;同一时间点的全部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汇总报表。
(二)要求授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整体运营效益的规划和授权前后综合效益对比指标分析,与此有关的近、中、远期目标。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加强产权经营约束机制的有关措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目标和完成措施。
(五)其他。
四、设立投资主体的报批程序:
(一)要求授权为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应先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点办)提出申请,省试点办根据省直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下试点企业的同级政府的审查意见,提交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省政府批准文件,具体组织授权事宜,行文批复授权范围、形式、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省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依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的原则,政府对授权集团公司行使以下权利: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产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决定。
2.公司税后利润的上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具体情况,在一定年度内,分别实行利润全留;确定上交基数,增长部分全留;确定上交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分成;确定上交基数,按比例递增;确定上交基数,按比例递减;一年一定等办法。
3.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4.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公司章程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国资局联合批准。
(二)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政府对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1.对公司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干预公司的经营权。
3.继续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公司的各项权力和责任。
六、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1.确保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完成同级政府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2.积极稳妥地进行产权交易和重组,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和质量。
3.接受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4.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5.照章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不搞非法垄断。
6.资产经营收益按《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办理。
(二)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行使下列所有者权利:
1.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体制,任免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2.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重大经营决策。
3.依照国家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包括以产权主体身份出让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并收取出让净收入。
4.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并收缴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
5.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可以采取增加资本金的形式留给全资子公司,也可收缴集中使用。
6.依照国家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合法融资进行资本再投入,可用于新建项目及对其他企业的兼并、参股等。
7.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控,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七、其他试点企业投资主体的确定,按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试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八、国家有关授权的法规颁发后,试点企业的授权工作即以所颁发的法规为准并予以调整。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意见
一、内部职工持股是指由试点企业内部职工认购本企业的股份,委托企业工会托管运作,工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管理,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制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持股,使职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调动职工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的积极性,激励职工高效率地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必须在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从股份总额中设定一定比例(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超过20%)为职工持股股份,作为职工持股股份的来源。
四、职工持股方案由试点企业拟订,并编制到《实施方案》中,经辖区政府或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以国有独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的母子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持股试点可先在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进行。
五、职工个人持股股份的形成,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试点前企业职工集资或集资形成的资产,经过审计、界定产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明确为职工持股股份。
(二)职工个人按标准以现金认购企业的股份。
六、试点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包括存量、增量)作为股份无偿量化到集体或职工个人。
七、凡在本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均可自愿持股。持股办法由企业工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制定,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认购企业职工股份只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非本企业人员不得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份。
八、内部职工个人股不得转让,职工离开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由企业按当时的股本价值含量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
九、在本企业工会内可设立职工持股会,其成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职工持股会成员要由有企业管理经验、办事公道、廉洁自律、有一定证券知识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持股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工会批准产生。职工持股会对持股职工负责,其日常工作受工会领导。
十、职工持股股东代表和代表职工持股股份的董事,在行使权利和参与企业决策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保障企业资本的安全增值,保障持股职工的权益。
十一、职工持股重大事宜应由工会召集持股职工讨论决定,运作内容应定期向持股职工报告,接受持股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十二、经持股职工讨论通过,可从职工持股的股本分红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日常活动经费,其开支帐目应定期向持股职工公布,接受持股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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