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湘政发〔1996〕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199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组织上已下达了离退休通知的,均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基数。
四、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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