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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8]130号
  • 【发布日期】1998-09-02
  • 【生效日期】1998-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对解决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界定不准、帐实不符等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一项法律行为,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都要从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产权管理体制出发,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统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金融和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审查、确认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步从实物形态转向价值形态。要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发现填报内容以及提供的文件、凭证、报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企业补正,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有篡改、虚报所有者权益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和年度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搞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占有国有资产和注销登记,应及时查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依法确认企业的经济性质或财产组织形式。对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凡涉及国有资产作抵押的,必须查验企业国有资产权登记表,并将抵押贷款的有关事项在产权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防止企业国有资产多头或重复抵押。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整体资产或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包括土地资产)作抵押的,均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批准,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企业改制时已剥离的非经营性等国有资产一律不得设定抵押。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国有企业产权纠纷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据此作为调处或裁决国有企业产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六、各地、各部门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结合1997年全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今年内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资本金出资状况和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产权不清、无本经营、对外投资管理混乱的企业。对一些资本金不实或无资本金的企业,应及时注入法定资本金,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注资;对一些长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其实行兼并或破产。通过清理整顿,规范企业出资行为,健全企业产权基础管理制度,提高资产营运效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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