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72号
  • 【发布日期】1993-07-30
  • 【生效日期】1993-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30日桂政发〔1993〕7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部分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桂政发〔1991〕105号)下发实行一年多来,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乃至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农林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征税产品和计征税率调整如下:
1、果蔗、香蕉(含芭蕉)为12%。
2、龙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云(木)耳、板栗为10%。
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红瓜子为8%。
4、原木、木炭、原竹为5%。
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枣子、菠萝、酸梅、三华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苍子油、柠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黄柏、厚朴、杜仲、郁金、苗木、苎麻、剑麻、桑(蚕茧)、茶叶、木薯干片、马碲、席草、淡水鱼、海水养殖产品为5%。
6、罗汉果为2%。
地方附加在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幅度内,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林特产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二、征税品目和税率调整后,各地、市、县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今后新开征税品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森工企业和海洋捕捞暂缓征收。对某些农林产品处于发展初期,或比较零星分散,还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继续扶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征税。对新开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特产税三至五年,但对当年种当年有收益的项目,可以缩短免税年限,具体年限和免征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免税;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

三、农林特产税收入列入地方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各地、市、县除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3号和〔1989〕52号有关提取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规定外,对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