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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45号
  • 【发布日期】1994-06-15
  • 【生效日期】1994-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4年6月15日桂政发〔1994〕45号)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理顺粮食购销价格,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对促进粮食稳步增长,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关系重大。最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全区粮食工作会议,就如何贯彻全国粮价改革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精神提出了具体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既涉及生产领域,又涉及流通和消费领域,波及千家万户,影响军需民食,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全局的一件大事。这次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要达到三个目标:(一)换来一个粮食收购价格形成的机制。(二)形成一个稳定、合理的粮食销售价格。(三)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放而有管,管而不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现代粮食市场。

二、统一步调,认真贯彻粮价改革方案
(一)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区内任务收购粮食15亿公斤贸易粮,其中定购粮9.6亿公斤,议购粮5.4亿公斤。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534号《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我区粮食主要品种的定购价格水平为:(1)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计委安排的价格水平上浮10%,(2)中籼稻谷,粳稻谷并入晚籼稻谷上,按晚籼稻谷上浮10%,(3)小麦、玉米收购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收购价格不上浮,(4)各种粮食的等级差价仍按现等级差4%套算。即: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早籼稻谷49.50元,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中晚籼稻谷59.40元,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的小麦51元,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玉米46元。议价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二)提高粮食销售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区稻谷购价在规定范围内上浮后,籼米销售价格相应上浮的原则,南宁市主要粮食品种的零售价格:早籼标二米每50公斤92.40元,晚籼标一米每50公斤107元,特制米每50公斤115元,玉米每50公斤60元,特制一等面粉每50公斤112元,标准面粉每50公斤98元。其它各地、市、县各粮食品种的零售价格,按南宁市上浮后的零售价格执行,全区统一执行一个价。9月10日前,早籼标二米仍按现行挂牌价每50公斤70元销售。
(三)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部分城镇居民实行定向补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 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国家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补贴。
1、补贴的原则和范围
对大中专、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城镇民政优抚和救济对象、民办教师、军队(武警)战士实行定向补贴。对符合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职工和其他需要补贴的对象,由当地政府定。关于一些停产企业职工的困难问题,按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银行贷款发工资解决,财政给予贴息。
2、补贴标准
(1)对城镇和农村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元。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核拨补贴总额到学校,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情况,有区别地补贴到学生个人。
(3)民办教师刚增加工资,这次决定给予每人每月补贴2元。
(4)城镇其他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标准的低收入人员,由所在单位、企业酌情给予补助。其中,现在每月领取国家最低保证数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助5元,由劳动部门收取的职工统筹基金中开支。
另外,在押的劳改劳教人员,每人每月提高伙食费补助标准5元。由有关部门内部安排。
上述补贴所需经费,除第(4)款外,按经费来源渠道和财政体制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负担。吃返销粮地区农民的补助,另作规定。各有关部门对补贴金一定要负责落实到位。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购销秩序
为保证我区粮源,稳定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购销秩序,必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第一,对现有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粮食批发经营业务以国有粮食部门为主。通过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粮食批发经营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区辖六市和粮食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以少量保留,并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发照。在清理整顿之前,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粮食批发企业不准到农村采购、抢购粮食。如有违反,由工商部门作没收处理。
第二,凡是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具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商业信誉好;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有一定的库存量,并必须承担保障粮食稳定供给的重大社会责任。
第三,外省(市、区)到我区采购粮食的,要经我区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非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我区采购粮食。违者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没收处理,情节严重的加以罚款。
第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要加强与外省毗邻地区和边境地区的粮食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依法严加惩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对通过铁路、水运、汽车、拖拉机运输粮食的,实行归口管理,凡运出区外的粮食,必须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
第五,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搞活零售市场。我区是粮食销区,要坚持办好国有粮店,允许农民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将自产粮食和有营业执照的专营或兼营粮食的单位个人,在市上零卖粮食,以丰富粮食品种,调剂余缺,活跃市场。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这次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是今年改革的一次战略决战,完成这项改革任务,对于推动粮食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开拓农村市场,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必须看到,这次粮价改革,是在物价形势比较严峻的条件下进行的,与以往价格改革相比,风险增大了,难度增大了,任务加重了。因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业务人员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粮价改革方案、政策,以及我区的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好,使改革方案顺利出台,平稳实施,减少震动。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不脱销;财政、民政、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补补贴款、救济款,保证补贴对象、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银行部门要保证购粮所需的贷款;工商、物价、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监督、取缔、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粮食运输计划,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宣传部门要逐级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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