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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
  •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管理规定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管理规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内行驶二轮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残疾人专用车(含同类车型,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20公里的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城市社会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对非法营运或违反交通管理的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载客、载货营运。
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禁止驾驶发动机排量为50毫升以上和设计时速大于残疾人专用车的同类型车辆。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六条 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客运的,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货运输,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扣车方负责赔偿。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担。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和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第七条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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