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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89]26号
  • 【发布日期】1989-05-15
  • 【生效日期】1989-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通知

(1989年5月15日皖政〔1989〕26号)

我省历史悠久,文物古迹较多。为了切实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经过讨论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三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六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现公布如下: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一)安庆
(二)桐城
(三)黟县
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屯溪老街
(二)休宁县万安古镇
(三)泾县陈村古镇(含万村)
(四)东至县东流古街
(五)绩溪县大坑口--湖村--码头
(六)绩溪县上庄--冯村
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的要求,制订保护规划,认真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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